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0-06-23   作者:第一考试网 转播到腾讯微博
28、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

  28、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房地产估价师责任编辑:小鱼】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第一考试网(www.onekao.net)所提供的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版权声明:如果本考试网站所转载的“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ziyu320@qq.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