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与责任人

第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各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各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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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主任、军委政法委员会书记担任。军队和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本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政治工作部主任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
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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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主席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 #
(二)研究提出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
(三)组织领导实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巡视工作,听取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组的巡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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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运用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结果的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军事委员会咨询重大巡视事项,报告重要巡视情况; #
(六)管理和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组; #
(七)分析研究军队和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加强工作指导; #
(八)研究处理军事监察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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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军队和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的有关决策部署和指示,落实本单位党委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本单位党委的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
(三)组织领导实施单位党委巡视工作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级别,听取单位党委巡视组的巡视报告; #
(四)研究党委巡视结果运用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
(五)对巡视工作重大事项向单位党委请示指示,报告巡视重要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指示。 #
(六)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党委巡视组; #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同时履行检查组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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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
军种和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单位纪检委。 #
第九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向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和贯彻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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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协调、支持和参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组的工作; #
(3)制定军事监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
(四)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实施; #
(五)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军事检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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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与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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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军队和武警部队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单位党委巡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落实单位党委巡视领导小组的决定、安排;
(二)规划、协调、保障和参与本单位党委巡视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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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本单位党委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
(4)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本单位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5)负责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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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单位党委巡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检查组,承担检查任务。中央军事委员会检查组对中央军事委员会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十二条 军队和武警部队党委成立本单位党委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军队和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对本单位党委巡视领导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组由组长、副组长、检查专员等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
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军队和武警部队党委建立巡视组长候选人库。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视任务在候选人库中提出人选,每次巡视一次任命。中央军事委员会巡视组长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军队和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长由单位党委批准。 #
第十四条 稽查人员应当忠诚、廉洁、负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主席保持高度一致; #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公正正直,清正廉明; #
(三)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
(四)熟悉党在军队的工作和有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分析研究、文本综合能力; #
(5)身体健康,精神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稽查人员应当严格标准和条件,对不适宜从事稽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换、调换岗位。
第十六条 检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 #
(二)与被考察单位党委成员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 #
(三)与被监察单位党委成员有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的; #
(四)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事项。
巡视人员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级别,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