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课程安排及调停课管理办法修订版详解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家《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落实教授带本科生基本制度,合理安排各项教学任务,确保课程安排科学化、制度化、信息化、人性化,维护好教学秩序,保障教学正常运行工作中,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章 培养计划的执行和教学任务的落实 #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规划是确定各专业的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建立规定专业课程的课程体系和标准教学文本。各教学单位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完成后,应按照学校规范要求及时纳入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经教研室审核后实施。教务处。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庆师范大学教务系统,在每学期第十二周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写并生成下学期课程表。仔细核对对应的课程、课程代码、学分、学时等信息。申请须由教学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培养计划和开课计划如有变更,须提前报教务处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开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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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普通必修课和交叉课程由拟开课的教学单位提交给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统一安排、生成课程。开始计划。 #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审核后的开学时间表落实师资及相关教学安排,填写教学安排并于第十三周前报教务处。教师在安排教学时,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 、教学场地、上课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前说明。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务处的安排安排上课。教学安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
第三章 课程安排 #
第六条 课时安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安排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数量、学期总学时、周学时,根据班级、教师、考试班、考试班的具体情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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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课程安排采用两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学期和教学周的具体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学校日历为准。理论与实践课程分布合理,日、周、学期学时分布均衡。 #
2、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教学时间。周四下午原则上不安排课程。通选课、辅修专业课、进修课(分班)、讲座或其他教学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六、周日。 3、每节课教学时间为45分钟。原则上,排课的基本单位是2课时。如果有单个课时,则不能连续排列3个课时。应以单周或双周的形式安排;每周上课时间为4课时。对于以上课程,安排时间间隔要合理;少于32学分的课程可安排在1-8周或9-16周内开始,超过32学分的课程应安排在整个学期内开始。
4、各教学班必须白天上课。晚上原则上不安排基础科目课。理论课尽量安排在1-6课时。第7-8期原则上只安排计算机和实践培训课程。原则上安排1-2节课。无法安排体育课。 #
5、班级安排应充分合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充分考虑多媒体教学、艺术体育专业教学、大学英语分级教学等特殊需求。根据教室(场地)数量和规格,合理安排合班和分班。 #
第七条 日程安排应当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充分考虑教师工作量,合理组织教学时间,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和使用,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保证日程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教学工作的运作。 #
1.承担本科教学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学教师资格。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教师教学责任、科研责任、业务改进等因素的前提下,应将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尽可能安排在教学第一线。 #
2、教师每天教授普通课程不超过6小时,专业课程不超过4小时。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能连续安排四节课(艺术类和实践类课程除外),以保证教学效果和质量。
3、将教授带本科生作为基本制度。严格执行本科生教授讲授制度。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将调出教学系列。教授、副教授每年给本科生授课时间不少于16小时(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践、讲座等)。适当安排外聘教师或客座教授承担教学。对于教师资源丰富的课程,原则上应实行教师挂名制度,让学生公开选择教师。 #
4、教学单位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参加非全日制课程的,每周日间教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非教学单位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兼职授课的,每周日间教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小时。
第八条 课程安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学习效果。每节课每天的教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周一般不超过30小时;不安排同一班级连续两天选修同一门课程;尽量避免上午课表空白或单日学生负担过重,应留出时间让学生理解和消化新知识。 #
第九条 课程安排程序 #
1.教务处协调教学资源和课程安排,各教学单位根据填写的开课计划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安排课程表。 #
2、在安排课表过程中,相关教学单位将在第14周提前安排部分课程;第15周,教学单位安排一般必修课;第16周,各教学单位完成专业课程的安排。普通选修课是在所有其他课程都安排好之后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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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7周全部课程安排完成后两周(10个工作日)内,各教学单位须查询核对课程安排。如有需要调整的,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应用调整原则。为保证排课工作正常高效,教务处将不直接受理个人调课请求,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调课请求。 #
4、第18-19周,学生在教学管理系统选课,教务处根据选课和排课原则调整选课。学期第一周不允许调整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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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解班管理
第十条 班级调整是指因任何原因改变上课时间、地点、教师、班级临时变动以及其他涉及课程表信息的确定性变化;停课是指老师负责的课程因任何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但需要安排其他时间补课的行为;补课是指老师因故停课后,在规定时间内补课;改变教学场地是指因教学需要或教学场地、设施突然出现故障,在上课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到有条件的教学地点。更换教学场地不计入停课率。 #
第十一条 调整班级的管理应当遵循尽量减少的原则,严格控制调整班级的数量重庆师范大学教务系统,保证教学有序进行。学校对转课总数实行控制。根据教学单位课程性质和每学期总课时,原则上每个教学单位的课程转学率不超过10%,教师的班级转学率不超过10%。超过上述比例时,原则上不允许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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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课程安排授课2周以上的,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安排具有相应职称的教师接班或更换教师。报教务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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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者停课。 #
1.课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课程安排不当,如有条件将进行调整; #
2、由于课程内容、课堂条件和教师教学需要等原因,需要改变教学地点; #
3、班级必须外出实践教学,必须遵守校外单位的时间安排; #
4.因教学条件、教学设备等原因出现暂时性问题或故障无法及时解决的; #
5、学生必须利用上课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6、老师出差或者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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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老师确实因身体原因无法上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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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师职务变动; #
9、教师经批准可以参加进修活动; #
10、因其他特殊原因或个人原因请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停课:
1、每学期第一周及新生第一周课程;
2、当天需要临时换课者(紧急情况除外); #
3.兼修校外课程(讲座),影响学校教学的;
4、参加一般竞赛活动和考察活动; #
5.其他未经教学单位领导批准的个人原因。 #
第十五条 办理要求和程序
1、教师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学校统一安排的全校性活动需要停课的,必须持有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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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师因出差、开会需要停课的,处理时须提供教学单位领导批示的会议通知复印件,并注明时间、地点表格中的商务旅行或会议。
3、教师因身体原因需要停课的,申请时须提供相关医院证明或病历复印件。无法提前办理的,必须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出具证明,并及时办理停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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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课、停课、补课、更换教学场地的程序。老师本人在教务系统提交停课申请。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停课手续。申请表一份,由教学单位和教务处留存。
5、班级调解手续原则上需提前2个工作日由老师本人办理。因紧急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应先致电或委托他人向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请假,并提前通知所在班级。之后,应自行办理停课手续。 #
第十六条 全校重大活动如需占用上课时间,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课程调整。法定节假日教学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放假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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