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管理局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
第四章 中间业务管理 #
第五章附则 #
各区、县(市)房地产局、办事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沉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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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
2000年12月28日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提供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有偿服务。 城市房地产拍卖、抵押担保等中介服务活动除外。 #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主管部门。 #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地区的房地产中介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 #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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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业务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证书,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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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进入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不得跨机构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 #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未经注册,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省建设厅统一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其登记按照省建设厅的规定办理。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证书。 #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
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
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经考试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在本单位执业。本市相应机构。 #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评估师、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职业资格每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核; 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每年由所在区、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严禁伪造、变造、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各类证件。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各类证件丢失的,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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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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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有偿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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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组织机构、章程;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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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和注册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临时资质。 #
一级、二级、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等级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申请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 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质证书》。 经营一年后,表现良好的,可按规定条件申请晋升更高一级的职业资格。 #
申请晋升上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的,应当按照规定条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然后报省建设厅审核。审查和批准。 #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条件进行分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和临时资质。 #
(一)一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者上级机关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不少于12、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3名、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各1名; 连续从事该业务五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无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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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上级机关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9人,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 1人; 连续从事该业务3年以上,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没有任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
(三)三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上级机关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7人,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 每人1人; 从事该业务1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经营业绩,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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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上级机关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经纪。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申请晋级职业资格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相应条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及本规例第(3)项。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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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设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 审查合格后第一考试网,发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临时执业证书》。 经营一年后,表现良好的,可按规定条件申请晋升更高一级的职业资格。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咨询机构的专业资格不分等级。 #
新设立的房地产咨询机构,注册资本应当在10万元以上,拥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上级机关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人以上。 拥有高级工程师3人、高级经济师1人、高级会计师1人。 ,以房地产咨询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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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新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符合条件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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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机构职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并由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通过年度审核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每年年初予以公布。 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经营。 #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缴纳税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 #
第四章 中间业务管理 #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必须以中介机构的名义受理申请,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并使用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委托人共同监督的合同文本。工商行政管理局。 #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一般不得转让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因故无法履行合同需要转让合同的,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中介服务委托业务,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限定的执业范围。 超出受理委托业务范围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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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
(二)二级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
(三)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我市行政区域内目标价值3000万元以下的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四)临时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标的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评估业务。 #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征收税费、政府补偿或者补偿费用、拆迁补偿、司法诉讼或者仲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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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范围的房地产评估项目,必须经市房屋管理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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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并、破产、重组中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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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司法诉讼、仲裁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
(三)合资企业中方投资涉及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四)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评估标的额在1000万元(含原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
(五)临时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评估标的金额500万元(含原金额)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结果的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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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确认的房地产评估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评审机构提出确认其评估结果的书面申请; #
(二)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
(三)评估结果综合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函。
应当确认的房地产评估项目未取得评估结果确认函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评估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若您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执业范围: #
(一)能够代理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类房屋信息服务的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 #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及其他住房交易,经营各类住房信息服务; #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及其他住房交易,经营各类住房信息服务; #
(四)临时房产中介机构,可以代理房屋交易,经营各类房屋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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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取得专业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可以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咨询或者策划服务。城市。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履行委托合同、开展业务时,业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并勘察现场; 委托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材料。 #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泄露委托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与委托项目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房地产租赁、销售广告时,应当在广告中载明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资格证书编号,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内容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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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2) 弄虚作假、欺骗、诈骗;
(三)直接或者间接协助委托人从事非法房地产交易的。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业务台账。 业务记录、业务台账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具体内容。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业务统计月报制度。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时向所在地区、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报告(在市房地产集中市场经营的经纪机构仅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报送报告) )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各房地产评估咨询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 主管部门按时提交文件。 #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收费,并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辽宁省沉阳市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 #
无法履行房产中介服务合同的,不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 部分履行房产中介服务合同的,减少中介服务费。 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委托合同无法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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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理中介服务业务,因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寻求赔偿。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设立的房地产咨询机构和正在执业的具有三级以上专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开业。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6个月。 办理职业资格注册、审批手续; 已取得临时代理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规定施行后首次年检时,须重新办理执业资格登记审批手续。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逾期未重新登记并办理相应资质核准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沉防发[1993]155号发布的《沉阳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和《沉阳市城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深防发[1997]12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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