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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2024-08-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黑社会[2023]2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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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解决困难,特别是帮助中小企业应对风险,减轻今年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实施期限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49号)规定,现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政策阶段性减免实施期限延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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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部分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底,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免征政策。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减半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至2023年6月底。对在免征期内已缴纳应免征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继续实行无申请退还。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2.用人单位对企业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依据2023年数据确认并调整。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分类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分类一致。 #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3年12月底,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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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2023年可继续缴纳,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3年未缴纳月份,可在2023年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可在我省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由选择。 #

五、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时限落实政策,加快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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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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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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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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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局 #

202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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