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于500m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范围及场所设置要求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和不宜采用水防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车间或生产区域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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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厂的开包、清棉车间,5000锭及以上的亚麻纺厂的分级、精梳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区。
2)生产鞋类、服装、玩具、电子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且占地面积大于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面积大于建筑物的木工工厂。 #
4)泡沫塑料工厂的预生产、成型、切片和压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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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层乙级、丙级厂房。 #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
(2)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且不宜采用防火措施或水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凡是面积大于等于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棉花仓库,无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2)每间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物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空邮袋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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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高层仓库。 #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以及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的非高架冷库。 #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材料地下仓库。
7)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 #
(3)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和不宜采用水防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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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游泳池、溜冰场除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及宾馆客房、可燃物品仓库、自动扶梯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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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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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以及不宜采用水防或者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级剧场、1500座以上的其他等级剧场、2000座以上的会议厅或礼堂、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室内休息室、设备用房等; #
2)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或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展览、商店、餐厅和酒店建筑,以及医院同等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室。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大于500m,设有送回风管道(风管)且总建筑面积大于的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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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藏书5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
5)总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大、中型幼儿园、养老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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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位于地下、半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投影游艺场所(不含游泳池)以及位于一、二、三层且任意楼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投影游艺场所(不含游泳池)。
综上所述,这些建筑或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高、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等特点大于500m,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防护;针对不同的分区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应能保证整个建筑的防火安全,尤其要考虑到设置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