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人事〔〕18 号: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广人安监[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23]46号),取消颁发电工准入证的行政许可,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以下简称电工操作证)。为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确保生产安全、便于工作平稳过渡、保障企业相关人员权益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修订)了电工操作目录、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实践考试标准和考场设备标准(以下统称大纲标准)以及考试题库,现就特种作业(电工)整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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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气工程目录 #
为保障电力系统、电力建设、社会用电和并网作业等岗位电工人身安全,将特种电工作业目录调整为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防爆电气作业6个作业项目(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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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学大纲标准 #
低压电气作业、防爆电气作业大纲标准保持不变,高压电气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等4个作业项目(分项,见附件2、3)的大纲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修订),并按照新颁布的大纲标准开展电气作业证考核、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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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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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工、防爆电工题库保持不变,高压电工、电力电缆工、继电保护工、电气试验工4个操作项安全生产知识考试题库根据调整后的电工目录和大纲标准进行修订,并通过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发布,各级考试机构要及时更新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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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管理
电工作业证按电工作业目录单独考核,电工按作业项目进行作业,作业项目不能互相替代,电工应在作业证规定的工作范围内进行作业。
5.证书管理 #
原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工准入许可证(以下简称电工准入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持证人员重复考试、领取证书。电工准入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0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向工作地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重新审核合格后,换发电工准入许可证。电工准入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在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届满的安监总局网站,可以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工作地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电工准入许可证失效。 #
六、考场管理 #
为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过渡和考试工作顺利衔接,将现有经国家能源局核准的电工准入考试场地(见附件4)纳入安全生产考试体系统一管理,继续承担考试任务。各省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特种作业实操考试场地设备配置标准等要求,对2023年6月30日前承担电工作业的原考试场地进行验收。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承担相关考试任务。 #
七、证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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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入网证信息纳入国家安监总局查询系统,查询方式为:登录国家安监总局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查询服务”栏目安监总局网站,点击“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查询”,进入查询系统进行查询。通过系统查询的打印件可作为复核证明材料。 #
8.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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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执行新的电工作业目录和大纲标准,不得增设、增加目录范围以外的作业项目,并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普训〔2013〕104号)等规定做好考核发证工作。各省级安监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要求,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究、违法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依法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