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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多部门修订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5-06-0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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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 #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科规范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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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商务行政机构、财政管理部门、发改委(委),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市级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

现将经过修订的《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依照执行。请各地科技、商务、财政、税务以及发展改革等部门积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进程,并不断加强我省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在技术领先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执行和政策推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务必迅速向省科技管理部门、省商务管理部门、省财政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及省发改委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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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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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

省财政厅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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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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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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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为执行《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资增长的相关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39号),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至全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79号)以及《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的通知》(财税〔2023〕44号)的相关规定,旨在充分发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的效用,推动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及技术服务能力的增强,同时规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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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对技术领先的服务企业进行申请、认定及管理活动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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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单独设立的计划市,对其行政区域内技术领先的服务型企业设立了特别的认定管理措施。 #

第三条 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中,我们坚持实行放管结合的策略,实施动态管理机制,提供跟踪式服务,并确保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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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科技厅联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承担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技术领先型服务企业进行认定和管理的职责。 #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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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科技厅携手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构建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研究部署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

负责组织对技术领先的服务企业进行认定评审的指导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确认。 #

(三)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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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地市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确保它们共同有效地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实施工作。 #

(五)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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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省科技厅承担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其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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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对技术领先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的规定,指导并协调各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机构,广泛进行技术领先服务企业政策的宣传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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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技术领先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材料,安排专家进行评审,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讨论专家评审结果,对评审通过的认定名单进行公开展示并完成备案手续。 #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

(四)负责接受针对已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举报,以及处理其资格复核的申请。我们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核查,随后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商议,决定相关事项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并指导相关地区和企业执行整改措施。 #

(五)负责认定管理日常协调沟通工作和议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七条各地市的科技行政部门承担起在本行政区域内牵头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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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

第八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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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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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所列示的一项或多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运用前沿技术或拥有显著的研发实力。 #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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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大专及以上文凭的员工,特指那些在企业工作且学历达到大专水平的人员,他们每年需在该公司连续工作超过183天。企业的员工总数涵盖了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雇佣人员。正式员工的身份可以通过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来判断;而兼职和临时雇佣人员,则需要满足每年在该公司工作183天以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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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当年员工总人数以及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员工数量,均是以全年的月均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的。 #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

在年度中间开业或结束经营的企业,应依据其真实的经营时间段来界定一个纳税年度,并据此计算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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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所规定的业务领域所获得的收益,需达到企业年度总收入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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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系指扣除免税部分后的收入总和。该总和的计算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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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准确计算技术领先服务业务的收益、企业整体收入,同时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审计凭证。 #

(五)企业通过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获得的收益,应占其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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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获得的收益,系指该企业依据与境外单位所签署的委托协议,由本企业或其授权转包的关联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明确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以及服务贸易等相关服务,并从这些境外单位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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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技术领先的服务企业认定流程包括集中提交申请、统一接受处理、定期进行评审以及结果公开。具体流程为: #

(一)企业申请。 #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需遵循自愿原则,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登记手续,随后在线提交《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此外,企业还需根据《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的要求,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企业应将包含《申请表》和上述证明材料的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当地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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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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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科技行政机构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后,便会召集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具体规定,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细致审查,随后形成核查意见,并将其上报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

(三)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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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负责召集专业团队,对企业提交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细致的评审,并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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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与认定备案。 #

省科技厅承担了汇总专家评审意见的任务,并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进行审议。审议结果通过的企业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省科技厅将负责组织论证和核查,随后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进行审定和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将由省科技厅联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发文,将其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随后,这些企业的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简称技先平台)进行备案。依据技先平台赋予的备案企业编号,将为这些企业制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

第十条规定,技术领先的服务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从企业被认定为该资格的年度开始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需在资格到期的那一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重新认定的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重新认定未通过,则其技术领先型服务企业的资格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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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报阶段以及获得认定之后,都必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贸易信息服务模块中,及时填写企业的基础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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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已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若在申请认定阶段出现提供不实信息或提交不合规申请材料的情况,一旦查实,将立即剥夺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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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各科技管理部门需与相应的商务、财政、税务以及发展改革机构协作,对那些已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实施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

在日常工作监督与跟踪中,若相关部门察觉到企业未达到技术领先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需向上级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由其负责牵头并组织进行重新审核。经复核认定企业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省科技厅将联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决定取消该企业的认定资格,剥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并要求从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年度开始,追回其已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若遇更名或与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动,如经营范围调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或迁移等情况,需在15日内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核心信息变更”的申请,同时向省科技厅进行汇报。经省科技厅联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若企业符合认定标准,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将予以保留;若企业进行更名,将重新颁发认定证书,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而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自更名或条件发生变更的当年起,将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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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规定,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认定任务的各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履行诚信、合法及保密的职责。在认定过程中,若上述人员出现违法行为或违纪现象,将依据《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涉嫌犯罪,则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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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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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承担。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其有效期限为五年。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已公布;认定申请所需材料清单亦一并列出。 #

附件1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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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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