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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印发通知,医师多点执业扩大至江苏全省其余各市

2025-05-2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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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卫规(医政)〔2011〕1号? 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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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苏政办发〔2011〕22号)的相关要求,综合安排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经充分研究决定,在镇江市已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现决定将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推广至全省其他各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们经过深入研讨,编制了《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各位严格依照执行。 #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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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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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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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为确立本省医师多点行医的规范,确保医疗秩序的稳定,保护医师和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确保医疗安全与质量,推动医师多点行医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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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规定,具备法定条件的临床、口腔以及中医领域的执业医师(不包括执业助理医师),在获得所在单位批准,并经其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备案和注册手续后,可在两个至三个医疗机构内进行执业活动。 #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构依据其职责范围,对本地区内医师实施多点执业的注册手续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具体执行。 #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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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认可的会诊、专业进修、学术研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义务诊疗活动等。 #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

多个医疗机构基于整合医疗资源、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便利群众就医的需求,共同组建的医疗集团所开展的诊疗服务活动。 #

社区卫生服务点的医生驻点服务,或是深入社区和家庭提供医疗帮助的,以及乡镇卫生院的医生在村庄提供医疗服务,或是进行巡回医疗活动的。 #

(六)经省卫生厅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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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指定江苏省医师协会承担起全省医师多点执业信息档案的创建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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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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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计划进行多点执业的医生,需向其首个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即多点执业前所从事的医疗机构,以此类推)所属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同时具备副高级或更高层次的专业技术职称,新增执业地点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村卫生室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需在该职位上持续担任工作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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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需确保胜任其在首个执业地点的岗位职责,同时获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正式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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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

(四)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五)申请受聘者所从事的专业类别及执业领域需与拟聘用医疗机构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诊疗项目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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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多个地点执业时,其执业的类别和范围必须与在已注册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中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保持一致。 #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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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别医师在将中医坐堂诊所设定为第二执业场所进行注册登记的过程中,其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依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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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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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三)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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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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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提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进行执业活动的正式书面证明文件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副本。 #

(六)需提交医疗机构发放的正式聘用合同或聘书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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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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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提交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或副本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复印件。 #

第九条 若医师欲取消多点执业地点,需向其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江苏卫生厅网,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一)《江苏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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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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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第十条 若医师需对在首个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或执业范围进行修改,必须依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且在完成变更后,其多点执业的注册资格也将自动失效。 #

对于仍需继续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必须依照本规定的第八条内容重新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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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若需更改除首个执业点外的其他医疗执业点,必须先对该地点进行注销处理,然后依照本规定流程提出新增执业点的申请。 #

卫生行政部门须在接到符合要求的完整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在《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记录”部分注明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部门的专用印章,同时完成执业注册的网络数据更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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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多点执业注册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里,医师需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况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报告。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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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切实加强医师管理,严格规范医师的执业活动,从而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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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行医,严格遵循《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及服务范围进行诊疗工作,严禁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或诊疗科目进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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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需依据与相关医疗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协议或合同,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科学规划工作时间,确保工作任务既按时又高质量地完成。 #

多点执业的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追求利益,不得不合理地转介病人,以免破坏医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

医师若参与多点执业,则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职务,亦不可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校验、技术及设备准入、诊疗科目配置以及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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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生需遵守医师外出会诊的相关管理制度,若未获得所属医疗机构的同意,则不得私自进行外出会诊活动。 #

医师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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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需遵循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首个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需汇总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评估意见,并将其纳入医师的定期考核档案中。 #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需强化对医师跨区域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未遵守规定行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若教育劝诫无效江苏卫生厅网,则应依法进行查处。 #

第二十一条 规定,各级卫生行政机构承担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的监管职责,公布医师岗位需求资讯,并指导医师进行合理的职业流动,致力于持续优化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体系。 #

第二十二条 若多点执业的医师遭遇医疗事故争议或事故情形,应由涉事医疗机构依照既定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若多点执业的医师违反了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惩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需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罚结果通知该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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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若多点执业医师因违法乱纪而遭受暂停执业活动的处罚,则必须立即终止其多点执业行为,并且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培训以及继续接受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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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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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定,军队内部医师的执业行为,以及非军队背景的医师在军队医疗单位进行多点执业,均不遵循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附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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