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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 2024 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24-07-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福建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批准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通知》(闽教[2024]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福建商学院学费,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与录取工作。 #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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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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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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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国家代码) #

第六条 学校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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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受教育程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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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学习期限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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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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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埔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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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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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种类:学生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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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结构 #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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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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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考生条件 #

第十四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

第十五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考生公布。 #

第十六条 日语专业安排日语课,其他专业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进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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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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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南》(教办[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的通知》(教办[2010]2号)执行。有下列情况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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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提供体检信息的考生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 #

(2)患有下列疾病者: #

1.严重心脏病(经手术治愈的先天性心脏病,或房室间隔缺损有少量分流,或动脉导管未闭有少量反流血,并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证实不需要手术治疗的患者)、心肌病、高血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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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等; #

3.严重血液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病患者; #

4.严重或难治性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无法治愈的严重精神疾病,滥用、依赖精神活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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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异常(肝功能正常的肝炎病原体携带者除外); #

6.患有肺结核的申请人不予录取,但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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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发性肺结核或浸润性肺结核,且结节已稳定的患者;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残留胸膜肥大患者; #

(2)所有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和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治愈后1年以上未复发,且在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机构)专科检查无改变; #

(3)淋巴结肿大,临床已治愈,且无症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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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色觉异常Ⅱ级(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辨别红、黄、绿、蓝、紫色中任意一种颜色的电线、按钮、信号灯、几何图形等的考生,不得报考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 #

(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入学要求进行复试(包括身体健康复查)。复试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福建商学院学费,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确定复试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五章 招生原则 #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政策,确定审核考生档案的比例。 #

第二十条 学校承认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加分政策,以立项成绩加上加分后分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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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普通专业招生规定 #

我校采取“分数优先”、“所有考生专业调整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偏好的考生)”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填报分数从高到低,按照考生专业偏好分配专业,专业偏好之间不设专业差异;高考综合改革实行“高校专业组”填报录取模式的省(市、自治区),调整专业时,只在同一高校专业组内进行调整,如无法满足考生所有专业偏好且考生愿意调整的,系统自动调整专业;如考生填报分数相同,学校执行各省(区、市)分数排序规则相同;提供考生对应平行志愿特征分数(平行志愿排序分数或同分排序)的省份,按考生平行志愿特征分数(平行志愿排序分数或同分排序)排序录取。 若仍未达标,学校将根据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其他相关考生档案情况予以录取,对所填专业不能全部录取、不愿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规定 #

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综合成绩折算规则。 #

第六章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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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最终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

1、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8400元/生·学年。核定学费文号:闽价格费[201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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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闽台合作项目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每生·学年15000元人民币,核定学费文号为闽价格费用[202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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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宿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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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0元/生/学年(六人间)、1200元/生/学年(四人间),核定收费文件:闽价格费用[2011]448号、闽发改委服务价格函[2023]363号;闽价格费用[2007]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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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元/生/学年(六人间),核定收费文号:闽价格费用[202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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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元/生/学年(六人间)、760元/生/学年(六人间),核定收费文号:闽价[2005]费字258号; #

4500元/生/学年,核定收费文号:闽价格费用[2007]75号; #

5、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每学年加收70元(六人间)或100元(四人间),核定收费标准为:闽价格费[2012]299号。 #

第二十四条 退费方式:按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格[2005]43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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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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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偿还、生源地学生学分贷款)、校内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体育和科技创新奖学金、勤工俭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贴、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贴)、社会奖助学金等奖励资助政策。 #

第八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公布的招生制度、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开展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福建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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