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通过《注册办法》和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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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京召开第一届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议研究通过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规定》。 #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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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法对注册城市规划师进行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是指通过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向有审批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行为。 #
第三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是注册城市规划师核准的登记管理机构。 #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设立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其办事机构为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设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 #
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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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城乡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申请注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
从事城乡规划相关工作但不从事规划编制、咨询等单位执业的人员,可以通过相关考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但无需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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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从事专业工作的单位申请注册。 禁止任何形式的注册。 #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严肃查处名义登记行为,对名义登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予以公告,并暂停其注册职业资格。 情节严重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吊销相关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可以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规划和委托咨询项目中行使署名权,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七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所有注册相关服务均应通过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申请。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 #
第八条 必要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构对登记工作进行核查。 #
第二章 初次注册 #
第九条 个人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自取得之日起三年内可以申请初次注册。经所在单位同意。 #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次注册的人员以及完成初次注册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 #
第十条 申请初次注册英语作文,应当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 #
2、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代码页及照片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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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在单位劳动合同(及工作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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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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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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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提出初次注册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 #
2、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每月5日受理上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注册申请;
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公布合格人员。 公告后,予以批准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二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初次注册有效期五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第三章 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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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当在注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续注册。 期满未申请续展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
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展注册申请表; #
2、申请人在注册期间应获得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可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证书; #
3、所在单位劳动合同(及工作证明); #
4、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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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申请人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2、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核准并换发登记证书。 #
第十六条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
第四章 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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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本人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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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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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到其他单位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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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重整等; #
3、在登记有效期内退休,不再受用人单位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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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变更登记应当在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城市规划师考试,提交与转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转出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电子材料; 在登记有效期内退休且不再受用单位聘用的,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退休证明等电子材料;
2、经转入单位审核批准;
3、申请人将登记证书原件寄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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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后,换发登记证书。 #
第五章 暂停、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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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执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可以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中申请暂停注册和执业资格,无需审查。 申请暂停注册职业资格后需要重新注册执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应当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中申请恢复个人执业城市规划师考试,并至少补足不少于学分数休学期间应修学时数不得超过的。 一个注册期内继续教育学时数超过的,可以按照初次注册程序重新注册。 #
第二十一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信息系统自动暂停相关人员的注册职业资格,直至原注册期限和暂停期限补足为止。 。 您可以在继续教育时间结束后继续注册。 重新生效的注册证书自重新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注册有效期内,期满三个月以上未申请延续注册证书的,还应在暂停期间补充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重新生效的注册证书自重新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撤销其注册资格,并公告其注册证书失效: #
1、完全丧失民事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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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死亡或失踪; #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具体实践中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4、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其他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用人单位、行业组织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构或者原批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
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并公示拟注销登记的情况(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公告撤销、注销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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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在公示期间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提出申诉。 #
第二十五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自被暂停注册职业资格或者批准撤销注册之日起,不再承担注册城市规划师职责。 #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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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城市规划师在中国境内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