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认证”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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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建管[2024]126号 #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认证”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工程建设方面,现对全省范围内违规进行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认证”。 《关于特殊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问题、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出租和出借。切实引导和督促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规范职业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我省建筑业。
二、职责分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整改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违法“取证”行为全省各地,落实并指导地方纠正,对违反“登记”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登记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法规。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社保数据比对工作;查处相关企业涉嫌“认证”捏造劳动关系、未依法依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
(三)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认证”特殊行为管理(包括对违规登记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报省住建厅和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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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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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下发至2024年10月31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自查自纠工作,核实“证登记”线索信息。要督促和指导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自查自纠。
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如有相关问题,应及时办理注销、变更、暂停参保等手续,或者将住房公积金转存至登记单位。对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的人员和单位,视情况不再追究责任。 #
(二)调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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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证》线索信息一一核对,查看社保缴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登记单位是否,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并核对认定单位是否一致。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
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建办实函[2023]29号) 92号文(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所列六类情形,应当提供“六类情形”的证明材料 假如。原则上,情况属实的,不属于“挂证”。 #
对实施“挂证”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或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依法移交处理。对人员隶属关系问题突出的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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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已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江苏监理工程师考试,但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并提交书面证明,由相应登记机关办理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直接办理劳动仲裁、司法判决书等材料办理解除手续。
(三)“回望”阶段(2025年1月21日至2月15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回望”,结合“证”线索信息,重点比对核实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障情况。登记状态异常者与登记单位之间的安全支付数据,对专业技术人员与登记单位之间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
(四)常态化验证阶段(2025年2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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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登记单位不一致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列为登记异常并向社会公开。属于《补充通知》所列六类情形的,可以独立申诉;存在“认证”等相关问题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变更注册单位(一年内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使用经常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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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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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2024年江苏监理工程师考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地方监管责任;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提高行业对“挂证”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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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畅通举报渠道,强化信息披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及相关信息平台将统一公布各地“登记证件”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地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核实投诉举报。对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的用人单位和注册人员,其不良行为将被记录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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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依法查处,强化全过程监管。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发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挂证”等违法行为,尚未改正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给予处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的,应当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要求按照规定和纪律办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吊销个人执业登记许可证决定并三年内不再申请登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部门首先应当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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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过程中如有其他疑问,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部门联系。联系方式:建设部市场监管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陈英、部设计室(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曹敏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注册造价工程师)、杜迪飞;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中心(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赵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4 年 10 月 10 日 #
此次大规模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持证”行为的由来,住建部、人社部8月联合印发安全。现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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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治理的主要对象是: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使用证书时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以及出租、出借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吊销登记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对违规使用“证书”的单位,将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
治理阶段也分为两个步骤,主要是自查自纠阶段和调查处理阶段:自查时间为8月至10月24日,调查时间为11月至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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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各地需在明年2月底前上报治理结果。 #
目前,各省市仍处于10月份自查阶段,各地区已逐步公开本地区所属名单。
文件下发以来,各地住建部门开始发布通知公布具体名单,引发连锁反应。 #
我们先来看看当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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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银川 #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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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四川 #
河北 #
这里小编仅列出部分已启动自查的省市通知。您可以搜索当地住建部门进行实时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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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此次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存在社保双重/社保与公司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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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对建筑工程师认证行为审查十分严格,对违法“认证”行为实施了严格的专项管理措施。
各地都大力查处不符合规定的就业证件,让真正持证人员上岗就业。后续“人证合一”一级、二级施工证的价格也将上涨。 #
但这也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师行业对各种证书的需求量增加。是否会影响第一、二期建造考试的难度还很难说。 #
不管怎么说,尽快拿到相关证书对于大家来说都是一个稳妥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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