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辅导: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公平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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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0-05-29   作者:第一考试网
从1999年某地工程质量大检查的结果来看,设计不规范、存在明显缺陷的现象还很严重。如,盲目套用设计图纸来执行强制性设计标准和安全标准,设计不符合地区抗震强度要求等等。这些设计上的缺陷致使建设工程“先天不

  从1999年某地工程质量大检查的结果来看,设计不规范、存在明显缺陷的现象还很严重。如,盲目套用设计图纸来执行强制性设计标准和安全标准,设计不符合地区抗震强度要求等等。这些设计上的缺陷致使建设工程“先天不足”,留下了无法弥补的质量隐患。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1996年7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第6 2.2款规定:“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根据此条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

  然而,要求设计单位承担因其设计失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要想实现加重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目的,首先必须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1、提高工程设计收费费率,与国际市场接轨

  根据(1992)价费字375号“设计收费标准说明”,不同工程等级和工程概算投资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费率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1—2.0%,与国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相比,这个费率水平明显偏低。首先,低水平的工程设计费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费标准,只重视国家计划的完成,忽视了设计单位的经济效益,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其次,工程设计收取成本价限制了设计单位技术人员的投入,进而影响了工程设计质量。在这样低的收费标准下,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过大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又会产生新的矛盾。

  另外,对内资和外资设计单位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不能要求二者承担相同的设计质量责任。根据1993年北京市物价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住宅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1996年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外资(合资、合作)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外资设计工程项目的收费标准大约是内资设计的2倍左右。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说明我国的设计单位并没有真正纳入公平的市场竞争轨道,另一方面也说明提高工程设计费符合建设科学规律。高收费也必然意味着公平、严格的设计质量责任。我国近期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国际建设市场接轨,提高设计收费势在必行。

  2、保障设计收费

  当建设单位因变更设计任务书而导致设计大量修改或返工时,尽管在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大多数的设计单位并没有因此获得相应的修改或返工补偿,设计单位不能依据设计合同的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致使投入和产出更加失衡。建设单位拖欠设计费也是设计单位效益低下的一个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单位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复杂的司法程序和法律关系“人情化”等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使设计单位不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而采用私下解决的方法。这更助长了建设单位的恣意妄为。

【二级建造师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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