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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爱好者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公告及从业规定

2024-10-2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 #

2023年第67号公告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转换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现予公布,与《办法》一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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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聘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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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水平,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就业情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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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并在环评机构或资质申请机构全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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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作为自己的专业类别。 #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就业情况,主要包括其全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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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报告相应变化。 #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聘任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报考信息,发放登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编号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在环境评价机构、专业类别等信息,并采用统一格式排列(附件2)。 #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聘用情况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环评工程师聘任情况申报表(附件3); #

(二)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三年后首次申报就业身份的,还须提交近三年继续教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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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专职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重新申报聘用情况。申请时环境影响评价师,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继续教育证明。 #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请满三年后可以变更。申请专业类别变更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在环境评价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关变更情况。申请时,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材料和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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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环境评价机构调任的,应当自调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申请时,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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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

申请时,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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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除提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首次申请或者最近一次重新申请的继续教育证明在此申请期间收到。如果距离第一次申请或最近一次重新申请超过3年再次申请,只需提交近3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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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和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资质证书机构名称的机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改制、分立、合并后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聘用情况申报材料。 #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其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申请材料,并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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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无需报告相关变更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重新核发登记编号或者重新备案经营机构名称,并向社会公开。 #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注册编号:如果已经颁发了注册号,则该注册号将被取消并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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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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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刑事处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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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四)在两个以上机构申报的; #

(五)环评机构变更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变更的; #

(六)环境评价机构调来的; #

(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 #

(八)接受继续教育状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九)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或者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 #

(十)被取消经营机构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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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未申报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得计入执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人数,不得担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负责人或者主要编制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人员。 #

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并隐瞒真实任职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得担任申请资质或者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时派驻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的报告(表格)。人员或主要工作人员。 #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及时查询相关数据库信息,并将有效登记编号填写在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中。 #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平均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一申请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以下表格及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统一书号(CN)期刊或国际统一书号(ISSN)国外期刊发表1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相当于接受16学时的继续教育; #

(2)在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中,如果我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的章节,相当于接受48小时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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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课题组组长或者主要成员参与已完成的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或者已发布的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制修订,相当于接受48学时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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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或考试,相当于接受48学时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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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并作专题演讲,相当于接受4学时的继续教育; #

(六)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培训、培训或者进修的,继续教育学时按照实际培训、培训或者进修时间计算; #

(七)承担第(六)项规定的培训、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的,继续教育学时按照实际教学学时的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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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及有关规定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无需申报其就业状况。其注册证书号码视为注册号码。社会领域登记类别视为社会服务专业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主持编制除核与辐射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类别为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主持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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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机构、专业类别发生变化,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或者注册有效期满仍需在环评机构专职工作的,将适用这些规定。 #

第二十一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和《环境影响评价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2009年第20号、2010年第47号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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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爱好者网附全文(原方法): #

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

环发[2005]24号 #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室: #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经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社部发〔2004〕13号)同意,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这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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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200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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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与环评职业资格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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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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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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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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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公布,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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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已注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并完成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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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必须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聘用并注册,并以单位名义接受委托业务。未注册人员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相关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 #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人的情况。 #

第二章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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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资格按照规定类别进行注册(附件1)。申请注册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

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备登记类别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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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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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够坚持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四)通过所在单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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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注册第一类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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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资格证书》; #

(3)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正面照片3张; #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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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在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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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别2至16的申请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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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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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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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应类别的企业评价证书(以下简称“企业评价证书”)。 #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20日内应当对申请人进行登记。注册时,应当在《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状态”栏加盖注册专用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中加盖注册专用章。颁发证书”)。登记证书采用统一格式编号(附件3)。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名: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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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开除以上行政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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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注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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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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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新登记和变更登记 #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注册。重新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注册的,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

第十二条 再次登记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在登记期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经营业绩,并接受继续教育。再次报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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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在登记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经营业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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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在注册期间获得的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

(四)《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

第十三条 登记人就业单位名称、资格等级发生变化或者登记人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因登记人单位变更而办理变更登记的,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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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期一寸免冠免冠照片3张; #

(三)《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

因单位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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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资质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变更后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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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调动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调动证明、现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证明、现用人单位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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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已注册一个类别的,可以申请变更为两个注册类别。 #

申请增加注册类别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师,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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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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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期一寸免冠免冠照片3张; #

(三)新增类别对应的业务评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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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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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再次注册时,可以申请变更注册类别。您一次只能申请变更一种注册类别。不得再次报名的,不得变更报名类别。 #

申请变更注册类别的,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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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

(2)近期一寸免冠免冠照片3张;

#

(三)变更类别对应的业务评估证明。 #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重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时,应当在《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加盖注册专用章。 《注册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将换发新的《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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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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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业务领域应当与注册类别一致,不得超出所在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规定。 #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技术评价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技术文件。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并注明其登记证书编号。 #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停业三至十二个月: #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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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登记证书的; #

(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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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个人名义承办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

(五)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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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持人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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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出所在单位登记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对应的业务领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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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经营活动中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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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构撤销其登记: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注册; #

(三)离开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岗位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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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

(五)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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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者注册的; #

(七)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经营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导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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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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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到刑事处罚的。 #

第二十二条 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至第九款规定情形被注销登记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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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其中 21 条措施。发现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五章附则 #

第二十四条 对不予核准或者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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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必须妥善保存。如果丢失了注册证书,则应及时将其报告给注册管理办公室,并且在注册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报纸上发布损失声明后,应填写替换程序。 #

第26条申请人提供的继续教育证明应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临时规定”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局将分别颁布“有关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临时规定”。 #

第27条如果注册管理办公室的任何工作人员忽略了他的职责,滥用他的权力或在注册管理工作期间的偏爱,则应根据相关法规对他进行行政制裁;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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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这些措施应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

附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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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师专业资格的注册类别设置 #

2。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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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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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新注册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师的申请表 #

5。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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