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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细则解读

2024-07-2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条例》(法大发[2023]110号)的规定,为奖励在学业和科研活动中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入本校的研究生和其他有特殊说明的研究生培养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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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研究生二年级、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奖学金期限最长不超过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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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年度内,奖学金生如有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行为规范、纪律处分、考试违规等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手册》的规定)或《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手册》的,将被取消该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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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学术不端等不诚信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年度奖学金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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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等级设置、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专项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立 #

专项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其中博士生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8000元,硕士生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 #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博士生奖励金额为12000元,硕士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 #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博士生奖励金额为10000元,硕士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 #

第八条 硕士生奖学金按每班招生人数分配,博士生奖学金按每个专业招生人数分配。 #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

第九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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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项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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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须于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过论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过2篇及以上论文,且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生须于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过论文,且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

2.一等奖学金 #

博士生须于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过论文,且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生须于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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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等奖学金 #

博士生须于上一学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且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生须于上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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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用积分制评定方式,根据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计算得分。 #

1. 学业成绩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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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必须按时完成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课程。 #

1.学业记录包括上一学年的所有必修课程(含学术论文和阅读报告)和专业选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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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业成绩采用加权平均分计算,加权平均分的70%(保留两位小数)计入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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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外交流期间在国外学校取得的学习成绩不计入奖学金成绩评估。 #

2.科研成果评分标准 #

科研成果应当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并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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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人员,视为在学校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 #

2.在《法学研究生学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的论文视为在该校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

3.“学术新人”评选的优秀论文将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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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生院设立的优秀论文培育项目、创新基金项目为校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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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评价分值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不设上限: #

(1)在权威期刊发表一篇文章,相当于科研考核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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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规范登记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可得20分。 #

(3)在《法学研究生》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上发表的论文,视为在学校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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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表在一般期刊上的论文,按照期刊级别分类计分:CSSCI来源扩展版期刊论文计10分;北大核心期刊论文计5分;普通期刊论文计0.5-2分。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根据论文质量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评分。发表在一般期刊上的论文原则上最多不超过5篇,少于2000字的论文不予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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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学校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相当于考试成绩加10分;入选“学术新人”的优秀论文,视为在一般期刊上发表论文,相当于考试成绩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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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篇一般期刊论文若满足多项折算后的科研评价标准,则以较高分数计算。 #

(7)合作论文,第一作者得分为论文标准分值的70%,第二作者得分为30%。作者有三人及以上(含三人,下同)的,第一作者以后各作者得分均按论文标准分值的30%计算。 #

(8)由导师与学生(一人)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如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则学生视为第一作者,分数按论文标准分值的100%计算;如作者人数超过三人,则分数按论文标准分值的50%的平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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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每部学术专著计20分。申请人独立出版学术专著的,作者可获20分。合作出版的学术专著,如作者分工明确,则按作者完成的字数占专著总字数的比例计算分数;如作者分工不明确经济法研究生,则第一作者可获70%的标准分,其他作者的分数按30%的分数除以作者人数计算;如有主编和副主编,则主编可获20%的标准分,副主编可获10%的标准分。 #

(10)其他每篇作品加10分。如申请人独立出版作品,作者可获10分。合作作品中如作者分工明确,则按作者完成的字数占作品总字数的比例计算分数。如作者分工不明确,则第一作者可获70%的标准分,其他作者按作者人数分得30%的分数。合作作品中有主编和副主编的,主编可获20%的标准分,副主编可获10%的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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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汇编、习题汇编类出版物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组实质性评审,根据出版物数量可予加分,也可以不予加分。 #

(12)学术成果指上一学年9月1日至评选当年8月31日期间发表的论文、著作。申请截止时,学术成果须已出版或已公开发表。录取通知书及证明材料不纳入评选范围。 #

3.科研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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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级项目每项计20分,每名参与者计3分。项目立项后研究过程中每增加一人计1.5分,最多增加5人。 #

(2)每个省部级项目计15分,每名参与者计2分。项目立项后研究过程中每增加一人计1分,最多增加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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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横向项目,项目预算20万元以上,每项可得10分;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每项可得8分;项目预算2万元以上,每项可得2分。参加人员得分按主办方得分的五分之一计算。 #

(4)每主持一个学校项目得5分,每参与一个学校项目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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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探索杯”科研奖励分1-3个等级,其中三等奖1分,二等奖2分,一等奖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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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科研项目以签署项目建议书、签署项目合同、签署项目结项证明、签署公开发表的项目成果四个条件之一认定,横向项目需提供上述文件及项目经费到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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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奖学金认定的横向研究项目不得超过2个。 #

(8)同一科研项目只能使用一次,不得跨评审年度重复使用。 #

(9)教改项目、产学研项目等教学项目不能作为科研项目加分依据。 #

3.综合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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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测评以社会实践、学生工作、表彰奖励三部分进行,满分为10分。 #

1.社会实践 #

(1)社会实践考核加分分为两种:一是申请人参加法律援助、教学、志愿服务等情况,最高可得2分;二是申请人参加或服务于学院为提高研究生综合能力而组织的学术活动、外事工作、专项活动、志愿服务等集体活动,最高可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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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入考核的社会实践成绩以志愿服务时长计算,每小时计0.1分。纳入考核的社会实践须提供时长证明原件,本次考核累计分值不得超过4分。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活动证明及时长由教研室出具。 #

2. 学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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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工作:根据申请人担任学院或班级学生干部的具体情况及工作履职情况,由同学汇报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制为0.5分、1分或2分,研究生处根据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确定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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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被认定为2分班干部的学生不得超过3人,同时被认定为2分高校研究生社团干部的学生不得超过3人。 #

3. 认可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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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国家级奖励,加4分;获得省部级奖励,加3分;获得学校级奖励,加2分;获得学院级奖励,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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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同一事迹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的,按较高分数计入考核分数,加分不累计,本次考核加分不得超过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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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奖项、科研奖项按主办方级别给予相应积分。非官方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实质性评估,可按校级奖项最高级别给予积分或不给予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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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术奖、科研奖不重复计分经济法研究生,以较高分计入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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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学业奖励仅限于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模拟法庭、辩论赛、求职大赛等活动中获得的奖励以及学校、学院优秀评比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奖励。 #

(6)考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竞赛、模拟法庭、辩论赛、求职面试等比赛并获得奖项的,获得学校层面的额外加分;考生代表学院参加体育竞赛、模拟法庭、辩论赛、求职面试等比赛并获得奖项的,获得学院层面的额外加分。 #

(7)与研究生综合能力培养有关的其他奖励,由学院优秀评定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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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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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评价成绩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排名规则如下: #

1. 总成绩较高者优先排序; #

2、若总成绩相同,则科研成绩较高者优先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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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总成绩与科研成绩相同,则学术成绩分数较高者优先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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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以上各项目得分相同,则综合素质得分较高者排序靠前。 #

第四章 学院考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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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各专业教学单位教师代表、研究生处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审包括学生申请、班级初审、班级公告、学院评审、学院公告等。硕士生初审小组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10%;博士生初审小组由专业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得低于专业人数的10%。 #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后开始。学院自奖学金评审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的比例和名额,按照既定的评审标准和规则完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处。 #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应当公示。与会人员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研究生工作处表达意见,研究生工作处将异议提交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答复。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如涉及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规则解释的,可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今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起适用,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细则由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民商经济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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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 #

202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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