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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中央机关公务员笔试及遴选选调考试时间安排与科目详情

2025-03-0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

2025 年考试招聘公务员笔试和 #

2025 年度中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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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开遴选及调职笔试 #

(海南试验区)预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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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招聘公务员笔试和 2025 年中央机关公开选拔、公开选拔公务员笔试定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 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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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时间和考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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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 2025 年考试公务员录用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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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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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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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30公务员考试时间2024具体时间,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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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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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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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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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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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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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

(二)中央机关公开选拔、公开选拔公务员2025年笔试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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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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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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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30, 2024 #

9:00-12:00 #

案例研究和对策论文(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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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B 类)。 #

第二 #

。二、二 #

准考证打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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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 2025 年考试公务员录用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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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25 日 0:00 - 2024 年 12 月 1 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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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机关公开选拔、公开选拔公务员2025年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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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26 日 8:00 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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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注意事项 #

(1)考生必须凭准考证(纸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的“考点”准考,建议考生提前 30 分钟到达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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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试开始后 30 分钟,迟到的考生将不被允许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提交试卷或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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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携带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电子、通讯、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及文字材料进入考场。 #

(4)考场内有挂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示或考点统一铃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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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考试开始后,答题纸将不予更换。请考生仔细填写答题纸,保持答题纸平整干净,切勿折叠。 #

(6) 只有在发出测试开始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应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写作并停止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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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也不得损坏试卷和答题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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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25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务员笔试》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公务员招聘违法违纪处理办法》和《刑法修正案(九)》等规定处理。 #

(九)《2025年中央机关公务员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笔试》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关于考生违纪违规处理的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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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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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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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违纪处理的规定及考生的规定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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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上下滚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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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录用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 #

录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的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并严格控制公务员的入境。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聘公务员中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

第三条 认定和处理录用公务员违章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用人规定准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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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聘机关、考试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认定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

第二章 申请人违规违纪的处理 #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与资格审查有关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虚假的,招聘机关或者负责资格审查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申请无效,终止招聘程序;有恶意报到信息、扰乱报到顺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报考资格、限制其报考五年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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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专门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聘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涉案科目(场次)的考试中给予其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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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未按要求放入指定地点的; #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进出考场的; #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进出考场的; #

(四)未按照规定填写(填写)或录入与考试或考试有关的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记个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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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故意损坏考场发放的自己的试卷、答题纸(答题纸)等材料,或者自己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限制其五年内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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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剽窃他人的答案信息或协助他人剽窃答案信息的; #

(二)违反考试有关规定,查看、窃听带入考场的文字、音像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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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禁止携带的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通信设备或者电子设备; #

(四)携带具有逃避、录音、传输、接收、存储试题、答案功能的程序和工具,以及具有规避或突破考场防止作弊安全管理措施能力的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和工具(以下简称作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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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抢夺或者故意损毁考场内散发的他人试卷、答题纸(答题纸)、草稿等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检测机器等设施、设备的; #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纸(答题纸)等材料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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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

第八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终身限制其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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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变造、窃取他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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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人以上串通欺骗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三)代考或让他人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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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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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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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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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题目答案内容相似,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当给予其该科目(场)考试零分的处理。 招聘程序应终止。答案内容相似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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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之间对同一题材的回答内容相似,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将视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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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人隐瞒影响就业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体检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聘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招聘程序;有交换、更换检测样本等严重情形,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考试资格、限制其五年内申请公务员的处理;有串供作弊、允许他人代为体检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参加体检资格,终身限制其申请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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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应聘者在检查、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行为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妨碍有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负责组织实施的招聘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终止招聘程序;情节严重的且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届考试资格,并限制其五年内申请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参加本届考试资格、终身限制申请公务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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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当认真维护公务员录用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参加本次考试资格、限制其五年内申请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取消其参加本届考试资格、终身限制申请公务员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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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扰乱考试中心、考场或其他工作场所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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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3) 威胁、侮辱、诽谤、陷害或攻击工作人员或其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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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转让、交换利益谋取考试资格、就业机会、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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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设备的; #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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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招聘公务员中违反规章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申请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违章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报告所在单位。 #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发现申请人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规纪行为的,应当取消聘用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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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级后发现存在本办法所列违规行为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应聘者有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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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

第十六条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一)未按照规定的定额和岗位要求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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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规定的资格和程序录用的; #

(三)擅自出台、改变就业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

(4) 在招聘中徇私舞弊; #

(五)漏题、违反考场纪律等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 #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1) 泄露招聘中的试题和其他机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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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与录用有关的材料; #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应聘者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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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职影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的; #

(五)其他违反招聘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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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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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当场发现申请人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如实记录违纪情况和现场处理情况,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告给公务员主管部门, 招聘机关,或负责组织相关工作的考试机构。 #

第十九条 对候选人违章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和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候选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务员主管部门、录用机关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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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应聘者违章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关于录用公务员违章违纪处理的决定书,并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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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五年申请公务员限制或终身申请公务员限制的申请人,限制日期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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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违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章违纪的处理,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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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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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有干扰公务员录用秩序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所管理的机关(单位)招聘非服务人员违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实施。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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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 2(上下滚动)。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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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

1.笔试过程中,考生违反考场规则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

(1) 填写答题纸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在指定位置外做特殊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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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员允许离开座位和考场的; #

(三)转头对耳,左右看,不听监考人员的警告; #

(四)偷看他人的答案,或者故意抄袭他人的; #

(五)携带材料、私改试卷或者传递纸条等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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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申请考试条件,但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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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让他人冒充或者冒充他人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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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按规定携带笔试禁止的电子设备等工具就座的; #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题资料、答题纸,或者将试卷、答题资料、答题纸等试卷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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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的作弊的; #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滋事,扰乱考场秩序,侮辱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威胁他人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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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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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考生有以下任何行为,考生的回答将无效,并按零分处理。 #

(1) 未按答题纸上指定的位置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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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使用规定的答题工具回答问题、乱写答题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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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中文以外的语言回答(试卷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附件 3(上下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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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第 23 条和第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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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伪造、变造、窃取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文件,依法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拘役或者管制处分。 和/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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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行为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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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公务员考试时间2024具体时间,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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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欺骗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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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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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检查,或者让他人代为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和/或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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