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 #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第十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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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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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评估、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力资源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实施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发〔2023〕30号)等相关规定。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评估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特殊职业执行。 能力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是执行机构对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能力提供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英语作文,负责鉴定机构的备案、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负责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 负责管理者、评价员、质量监督员和专家队伍建设; 负责建设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管理平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强化质量监管; 负责建立鉴定机构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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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鉴定机构对备案申请和信息变更的初审;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评估机构的工作。 #
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铁路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和军人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原规定建立。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为鉴定工作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注重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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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备案范围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和本市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项目。 具有与认定的职业(工种)、职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场地、设备、工(量)具、检测仪器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为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各项要求,考核现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记录设备; #
(三)有专门负责鉴定工作的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 评估人员数量足以满足所从事评估职业(工种)的需要;
(四)有完整的考核管理办法、工作制度、考核程序和内部质量控制措施。 #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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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办公用房、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权属信息或租赁协议(合同)信息及相关现场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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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认定的职业(工种)、级别(按职业类别分别说明)相对应的相关信息、试题来源等材料;
(三)评审工作流程、审查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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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人员行为规范、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材料; #
(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附件2); #
(六)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工作承诺书(附件3)。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补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补正完成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逾期未作出驳回决定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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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职业考试中心收到区(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区(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备案。部门成立评估小组,根据备案条件和相关设置标准采取措施。 对申请注册的机构,将通过材料核查、专家论证、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回执,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机构代码、登记期限、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地址和联系方式、当地负责人。登记结果应当通报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注册有效期为3年。 决定不予登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鉴定机构需要延长注册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第十条 评估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向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一)评估机构注册信息经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等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变更备案; #
(二)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任职文件向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
(三)鉴定机构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备案。 #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专业(工种)或者变更鉴定等级的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变更备案,备案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职业鉴定中心应当建立全市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将职业鉴定中心纳入纳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评估机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显着位置公示注册的评估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基本信息。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登记地点开展评估工作。 鉴定机构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展鉴定工作的,必须征得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报市职业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鉴定现场的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录像设备,并记录鉴定全过程。 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加强鉴定场地的持续建设,保证场地、设施、设备、工(量)具、检测仪器等在数量和规格上满足鉴定需要。 #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估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评估行为。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与注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鉴定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监督员,并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 考核人员、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监督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工作时,应当佩戴有效身份证件,严格执行工作守则和考试、考场规则。 #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应当按照职业(工种)成立鉴定小组。 考核人员比例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评估人员的人工费用由评估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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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使用本市统一的考试管理系统。 其他自行建设网络化考试管理系统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要积极与我市考试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实时全面融合。 #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考试系统建设,实行理论知识在线考试。 尚不具备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阅卷评分制度,细化阅卷评分工作流程,实现评分、总分、分数登记全流程留痕。 制定的评分、评分制度应当报市职业考试中心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与试卷一起备案。 #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制定操作技能鉴定评分细则,鉴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 操作技能考核结果经考核人员签字后有效。 鉴定机构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操作技能鉴定和评分实施信息化管理。 #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审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存评估资料,做到全程有痕、责任可追溯。 工作台账和考核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原则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外部质量监督人员队伍。 外部质量监督员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派,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活动的全过程质量进行监督。 外部质量监督人员的人工费用由聘任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的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档案,对辖区内的鉴定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专业鉴定机构。中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考核结果纳入考核机构红黑名单,并通过官方门户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本市考核机构名录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
第二十七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职业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无效。
(一)擅自改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内容和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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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专用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管理规定提供考试环境、管理考试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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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使用国家题库试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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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特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审查报考人员报考资格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评估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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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考试管理程序,情节严重的;
(七)未按照规定评卷、擅自降低、提高评分标准或者改变分数的。 #
(八)不履行质量监督制度或者拒绝接受现场检查、监督的;
(九)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注册登记: #
(一)超出登记职业(工种)范围开展鉴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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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同意在注册地外进行鉴定工作的; #
(三)未经考核评价,伪造虚假结果的; #
(四)泄露试题、试卷内容的; #
(五)授权其他机构使用其资质或者转让其资质开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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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人员、评估人员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严重失职行为,并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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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群众举报或者媒体报道存在管理混乱、虚假宣传、乱收费等问题,经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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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鉴定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
(九)连续两年未开展考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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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过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取得登记的;
(十一)组织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十二)设施设备陈旧、损坏,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无法整改和完善的; #
(十三)因违法违规评估造成的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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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响应处理机制,受理相关举报投诉,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执法机构。 #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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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自动失效,90日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评估机构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