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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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3-05-14   作者:第一考试网
省外调入的变更: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到我省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调出本省的变更:经调出企业同意变更,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

省外调入的变更: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同意变更,到我省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调出本省的变更:经调出企业同意变更,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本省手续。从业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人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填写《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并提交记录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经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原件退还,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工作单位调动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工作单位调动变更申请表:
1、《造价员资格证书省内变更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省外调入)
3、《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变更申请表》(本省调出);
(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三)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专用章;
调出省外的变更,不需提供(三)、(四)材料。
第十八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企业的造价员除提交第十七条的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十九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调动变更,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因单位倒闭、重组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可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二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证书首页发证单位栏加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章,签发单位加盖省造价管理机构钢印。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按中价协制定的全国统一规则编排:第一位为福建省简称“闽”,第二、三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四位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编排,后五位为证书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专用章由省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中价协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专用章为长方型规格,长48mm,宽17mm。横排3行,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书编号及专业名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并携《福建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下载)和遗失启事,经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验证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十七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种。验证合格者,由造价员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省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刻制)。限期整改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整改仍不达标,验证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 无工作业绩的;
(二)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造价工程师责任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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