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10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2)
三、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一)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应有本人签字); (三)继续教育证明(在广东省注册中
三、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一)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应有本人签字);
(三)继续教育证明(在广东省注册中心网上直接打印);
(四)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须提交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审核原件,不收取原件。);
(六)原单位解聘证明及企业更名通知书。(延续注册与机构内变更或企业更名同时办理时提供)。
四、延续注册程序及其它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延续注册:
1、无工作业绩的;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未能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人员,收回并注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由建设部予以公告。
(三)办理延续注册的申请人若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可同时办理变更注册(需提交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在系统上申请延续注册时修改相关变更内容即可,不需要另外在系统上申请变更注册。
五、申报时间
注册申报材料请于2010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办理,若无另行通知,逾期未报者不再受理。
省注册中心电话:83754646、8375462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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