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0年造价工程师报名时间为5月27日至6月12日
京人考函[2010]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 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7]002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25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一)考试于2010年10月23日至24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0年10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
下午2∶00-5∶00 |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 |
2010年10月24日 | 上午9∶00-11∶3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
下午2∶00-6∶00 |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二)考试科目为四个,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子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试时,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5月27日至6月12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5月27日至6月5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盖章。其中《资格审核表》中工程造价年限证明,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业务主管部门(指经营部[处]、预算部[处]、基建处[室]等相关部门)核实,在规定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未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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