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2024 年度公务员考试 3 月 16-17 日举行,这些事项需注意

海南省2024年公务员录用笔试定于3月16日至17日举行,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参加考试,现就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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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试时间及科目 #
2.准考证打印时间 #
2024年3月12日9时后,考生可登录海南省公务员招考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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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笔试须知 #
1.考生须持准考证(纸质版)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二者缺一不可),按照《准考证》上“考试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建议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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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提前交卷或离开考场。 #
3.严禁携带手机、计算器、手表(含钟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电子、通讯、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进入考场。
4、考场内设有挂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提示或考场统一响铃为准。 #
5.考试开始后答题纸不再更换,请认真填写答题纸,保持答题纸平整、干净,请勿折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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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回答问题;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书写,停止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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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考生在考试期间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注意个人健康,保证良好的身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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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考试期间如考生出现发热、咳嗽、流鼻涕、咽喉痛、肌肉酸痛、乏力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建议佩戴口罩。 #
附录: #
1. 考场规则 #
2.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附件 1 #
考场规则
1、考试开始前30分钟,须持准考证(纸质)、有效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须按规定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安全检查和必要的随身物品检查,并按照考点要求寄存任何非必需的考试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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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提前交卷或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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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无盖橡皮擦、透明铅笔盒等文具,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携带任何物品进入考场。 #
4.严禁携带手机、计算器、手表(含钟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电子、通讯、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进入考场2024年海南考试网,一经发现携带上述设备进入考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5.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按号码牌就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置于桌子右上角,以便核对。
6、考生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上指定位置准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并在“条形码粘贴区域”框内粘贴自己的条形码。 #
7、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反纪律处理。 #
8、考场时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提示或考场统一响铃为准。
9、考生不得要求监考老师解释试题,如发现试卷分布不均、页码错误、字迹模糊、答题纸起皱、有污渍等情况,应举手询问。 #
10. 回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填写对应题号信息点,如漏填、填错信息点或填得过多,答案无效。非选择题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11. 请在与题目编号对应的答题区内作答,在草稿纸上或与题目编号不符的答题区作答无效。不得使用非指定笔、纸作答,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区不允许签名)。
12. 考试开始后答题纸不再更换,请认真填写答题纸,保持答题纸平整、干净,不得折叠。
13.严禁抄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吸烟、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答题纸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提供偷看便利。请考生妥善保管自己的答案信息,不得被他人抄袭。如有他人抄袭,且答题纸相同,双方均得该科目(场次)零分,并终止招聘资格。 #
14.考试结束信号一发出,考生应立即停止书写、答题,监考老师应按顺序收好答题纸、试卷、草稿纸,确认无误后,宣布离开考场。 #
15、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损毁试卷和答题纸。 #
16.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的,将按照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17.如有违反规章制度和违纪行为,按照《公务员录用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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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违法违纪处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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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格公务员入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报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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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对公务员录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代理机构、考试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
第二章 考生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
第五条 报考人提交的报考材料或者报考资格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负责资格审查的招考机构或者公务员部门应当认定其报考资格无效,终止其报考程序;不按规定程序报考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取得报考资格的,由地级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限制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实施该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代理机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其该科目(场次)成绩零分: #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不按要求放于指定位置的; #
(2)未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或者离开考场; #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座位、进出考场的; #
(四)未按照规定填报(填写)或者输入个人信息或考试相关信息2024年海南考试网,以及在规定之外的位置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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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故意损坏自己使用的试卷、答题纸(答题纸)或者考场发放的其他材料或者自己使用的考试机器和其他设施、设备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作答,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限制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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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抄袭他人答案信息或者帮助他人抄袭答案信息; #
(二)违反规定观看、窃听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视听资料; #
(3)使用禁止使用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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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携带具有规避、突破考场防作弊安全措施,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题库和答案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统称作弊工具); #
(五)抢夺、故意损毁考场内发放的他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器等设施、设备的; #
(六)违反规定将考卷、答题纸及其他在考场内发放的资料带出考场的; #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 #
第八条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资格,限制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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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
(二)三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地参加作弊的; #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由他人代考的; #
(四)使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手段的; #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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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恶劣。 #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试卷在同一科目上存在相同答案,经考试专家组确认的,由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零分,不予录取,终止考试资格。相同答案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制定。
考生对同一科目答案相同,且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有作弊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
第十条 报考人隐瞒可能影响录用资格的疾病、病史,或者有其他妨碍体检正常进行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考机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报考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作弊、替考、代考等,由地级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限制其五年内报考公务员;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串通作弊、替考、代考等,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限制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情节较轻的,由负责组织实施测评的招考机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终止其招考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考试报考资格,限制其五年内参加公务员考试;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考试报考资格,限制其终身报考公务员考试。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招考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招考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地级市以上公务员管理部门取消其考试报名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考试报名资格,限制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考试: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场或者其他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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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聘人员的; #
(4)通过输送、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就业机会、经济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五)购买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设备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秩序的行为。 #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申请人为公务员的,应当告知其违法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发现应聘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任职定级后,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其记录纳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共享其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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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对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一)未按照规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要求招聘人员的; #
(二)未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招收人员的;
(3)擅自发布或者改变招聘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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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招聘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5)泄露考题、违反考场纪律或者其他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 #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1)泄露考题或者其他保密招聘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材料的; #
(三)利用工作方便,帮助考生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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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失职失责,影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的; #
(五)其他违反录用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违法违纪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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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当场发现应聘人员有违反规章制度、违反纪律的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违法行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法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将记录报送责任人、组织相关工作的公务员管理部门、招录代理机构或者考试机构。 #
第十九条 作出对申请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决定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招考机构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
第二十条 对报考人的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处理决定书,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被决定限制报考公务员考试五年或者终身的,限制报考日期从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违法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和违纪的行为,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处理。
工作人员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申诉。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有扰乱公务员录用秩序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招考职工以外人员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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