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统一安排,现就全市2023年度卫生技术(含内科、外科、综合、医技药学、中医、公共卫生、基层七个门类,下同)高级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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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
在我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军转民干部转业后转业的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各地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证的外国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经批准下放副高级评审权限的单位,应按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组织本单位卫生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 #
报考人员须认真履行“诚信承诺”,每年只能通过正常报考渠道(不含各类“绿色通道”考核)报考一次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以兼职、挂职、假冒等形式违规通过其他单位报考。
二、申请条件 #
2023年全市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2〕52号)执行。具体如下: #
1.申报全市通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报考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称的,按照渝人社保字(2022)52号附件2申报要求办理;报考副主任护士、主任护士职称的,按照渝人社保字(2022)52号附件3申报要求办理;报考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职称的,按照渝人社保字(2022)52号附件4申报要求办理;报考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职称的,按照渝人社保字(2022)52号附件5申报要求办理。该职务任职年限自担任相应职称时起计算,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其间多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
(二)申报基层“定点考核、精准就业”称号 #
基层“定评定用”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全科医生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及要求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6申报条件及要求执行。职务任职年限自担任相应职称职务时起计算,截止于2024年6月30日(其间多个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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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基层服务体验“先评后补”政策 #
2023年为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重庆药师报考条件,实行“先评后补”政策:申请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历不满一年的,可先申请参加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须补足基层经历方可颁发证件。次年申请当月前能补足基层经历的,资格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核准之日起计算。次年申请当月前不能补足基层经历的,资格时间自补足基层服务经历之日起计算。审查通过后3年内未补足基层经历的,需按规定重新参加副高级职称审查。 #
(四)其他相关政策 #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一线医务人员”)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1年,当年修完继续教育学分,可提前一年申请或评审高一级职称。职称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无要求,对论文无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临床救治、病例研究、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及疫苗研发、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与应用、工作总结、心理治疗与咨询案例等均可视为论文申请评审)。 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核和专业考试,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比例限制,同等条件下推荐报考,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一线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计入职称评审加分项目,岗位优先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无论是否通过评审)。 #
一线医务人员是指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线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与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治疗方案、病毒致病机理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科研攻关的一线人员。具体范围按照国发电[2023]10号关于一线医务人员临时工作补贴范围确定。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渝维组〔2023〕115号)和《我市乡村振兴人才若干措施》(渝人才社发〔2023〕44号)规定,对选拔期间全职参与扶贫、乡村振兴工作1年以上、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及以上人员,职称评审中不再设置外语、计算机、论文、继续教育等要求,可提前一年申报高级职称。 #
三、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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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各单位需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请评审系统(网址::20553),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请评审系统使用手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请评审系统首页下载)进行单位登记。申请人需登录系统进行个人登记。已登记的申请人如所属单位信息未发生变更,无需重新注册账号,凭原账号登录系统填报即可。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
1. 个别申报 #
申请人应当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分步向下列单位报送材料,不得违反规定以兼职、挂职、冒充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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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评议委员会。 #
2.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评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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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农民工、军队干部自主选择就业:(1)档案在重庆的。个人—单位—人事机构—人事机构所在地区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评委会。(2)档案在外地的。个人(有外地档案查询记录)—单位(与参加就业单位相同)—参加就业地区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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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2023]235号)有关规定,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均在重庆市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纳记录(市内、市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市、档案在外地的,须在重庆市工作1年以上(以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外地、档案在重庆市的,须在重庆市备案1年以上(以备案记录为准)。 #
4、非重庆市驻渝单位人员:个人(持上级有职称评定权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评聘委托书)—单位—本单位在渝最高管理机构—评聘委员会。
5.具有一年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经历,申报本市医学类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须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实行“先评后补”政策。同时,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均须填写《承诺书》(附件1)。 #
6.登录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手册》《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指南(2023年版)》(均可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在线填报相应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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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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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指导申请人网上申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网上电子版复印件认真审核、核对,严格核对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全,结合相应专业、职称等级申报条件予以推荐审核。其中,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经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传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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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明确的,单位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请人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相应专业、相应职称等级申请条件的,不予推荐报考。 #
各单位应根据申请人考核情况、工作实绩等择优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提出推荐。如设置“专家评审”环节的,评审专家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严格审核申请者的临床业绩材料,确保申请者临床工作量真实。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其所在单位须提供其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和一线工作业绩考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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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将《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书(附件2)、拟推荐人员业绩考核材料、代表作等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未公示过的材料不得作为高级职称申报材料。 #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核查无问题的申报及评审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在线签署意见,并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分步上报。 #
(三)部门审查 #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人员申请材料,区县级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审核其所代表的非公有制组织和流动人员申请材料,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负责审核、报送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材料。对审核通过的,由单位负责人在线签署意见,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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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送所属单位申请材料,市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审核其所代表的非公有制组织和农民工申请材料,对审核通过的,由单位负责人在线签署意见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
(四)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受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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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职改办按照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资格要求、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在网上退回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齐全的2024年重庆药师报考条件,将一次性告知,并在网上退回申请材料(仅退回一次)。退回材料再次提交,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未公示的材料不能重新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
(五)评审委员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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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职改办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高级职称专业答辩(“考评合一”后,拟申请副高级职称人员不再参加答辩),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
6. 终止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终止。审查终止后,申请审查材料按程序退还(作为核查证据的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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