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地价监测点为形状规则,独立宗地或者地块,具有明确的界限;
②地价监测点现状的容积率、开发程度、面积规模等,应与所在级别和地价区段的设定状况相近;
③地价监测点总数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等级、建成区面积等因素确定,直辖市不应低于200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120个,其它城市不应低于60个;各用途地价监测点的数量应尽可能均衡;
④地价监测点的分布密度至少应达到每区段1~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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