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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公开、平等、竞争的统一考试

2024-08-27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海关总署应当在统一考试举行3个月前公布考试办法。第七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开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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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纪律、法律报关员资格考试,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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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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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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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违反刑法,受到刑事处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的; #

(二)报关企业在报关活动中因走私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被海关吊销报关企业证书未满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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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第九条 申请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就近到考试地点报名。报名时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报名,并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第十条 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考试、阅卷工作。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向社会公布或者委托考试地海关统一公布。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确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及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应当公布合格考生名单,对考试合格的考生发给《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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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未办理报关报检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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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两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

(一)考生以伪造文件、冒用考试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者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海关经核实后,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或者注销资格证书,考生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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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代考,经海关核实,被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无效,并注销被考试人员的资格证书,被考试人员和代考人员3年内不得再参加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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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工作人员漏题、纵容作弊、伪造考试成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第二章“资格审批”的有关规定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管理条例》(海关总署令第6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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