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用车规定:严格执行,禁止违规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乘坐超过标准机动车的;
(2)对汽车进行豪华内饰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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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权力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交换或者长期借用各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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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任何名义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车辆的; #
(五)公务员兼任社会职务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配备车辆; #
(6)以贷款、集资、摊派等方式购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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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挪用救灾资金、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资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各类车辆; #
(8)非法购买走私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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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冒用外商投资企业车辆号牌、违反规定使用军车、警车号牌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等特殊设备、标志的; #
(10)未经机构批准,利用公款学习驾驶技能的;
(11)使用公共汽车送孩子去托儿所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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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违反第七款规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予以开除;违反第八款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违反第九款规定,给予警告;违反第十款规定,追缴占用公款,按挪用处理;违反第十一款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缴纳公车租赁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共资金超过标准建设、购买、分配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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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抢购住房,或者以低于成本价购买住房的; #
(三)擅自使用公款或者所属单位、其他单位资金修缮自有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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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公共住房的个人; #
(五)利用职务便利以低于公有住房出售规定价格购买住房,或者为子女、亲属、朋友购房在住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提供各种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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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超标准涨租处分;建造、购买豪宅、别墅的,依法予以没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违反第二项规定,予以没收房屋或者补足购房款,并给予记过处分;违反第三项规定,由当事人补足应当承担的费用,并按照贪污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第四项规定,由房产部门收回公有住房,依法没收房屋出租收入,给予记过处分;违反第五项规定,补足购房款,撤销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处分。 #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依法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禁止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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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第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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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投资者身份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投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
(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咨询费等; #
(四)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领取报酬的;
(五)厅局级以上公务员买卖、持有股票。
公务员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退出原职,逾期不退出原职的,予以开除;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辞职,依法没收兼职所得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给予警告;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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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办公用品和设备。禁止下列行为: #
(一)利用公款以办公设备名义购买个人使用的各类生活用品
(二)调动工作岗位后一个月内未归还原单位使用的车辆、移动电话等公用物品的; #
(三)使用公款开立的信用卡进行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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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警告;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个人使用数据侵占公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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