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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及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

2024-09-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的集约化经营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业务的分工上。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主要负责承保、赔付、经营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而承保业务则交给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给保险公估人,从而提高保险经营的效率。 #

3.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各类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过去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日益显现,如保险诈骗案件屡禁不止,导致投保人利益受损,增加保险人经营费用,影响保险社会声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管理、提高社会保险意识外,还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尽快实现保险主体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集约化经营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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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的作用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功能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是专业技术。保险中介公司拥有自己独特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可以弥补保险公司人员和技术不足的问题。第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经济合同,并不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理解。当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保险中介管理系统查询,保险中介不仅可以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棘手问题,还可以轻松地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第三是谈判。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整个保险过程中都存在利益冲突,意见分歧在所难免。有了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可以为保险合同双方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提供公正、权威的证据供参考,有利于解决和消除矛盾。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体系,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健康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依托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优势使得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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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首先,世界经济正走向一体化、自由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部分国内保险公司也将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其中就包括保险中介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把本来应该由保险中介机构来处理的业务,交给保险中介机构来处理。在外资保险公司眼中,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业务运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必然会随之而来。因此,在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内,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的有序成熟,有赖于保险中介机构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并得到全社会的认可,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险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再保险业务的转让和分配以及损失理赔也将不断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是一种没有国界的保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在空间上距离较大,彼此沟通不便,在再保险业务活动和理赔过程中,如果再保险人亲自办理,成本较高;若由原保险代理人办理,其真实性则难以核实,而保险中介机构的参与,既简便可行,又经济实惠,为国际保险市场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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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适应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需要,当务之急是要为保险中介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一是要加大各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力度,转变经营管理理念,逐步把本该由保险中介公司承担的业务分开,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步伐,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也为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提供空间。二是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优势,踏踏实实做事,积极打造业务渠道,设身处地为保险公司着想。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欢迎和接纳中介公司,携手共建我国保险业。目前,中介公司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一些保险公司无力做或难以开展的业务上,真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要加强社会媒体的宣传,主要通过保险中介公司的业绩介绍,提升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让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认识到,只有保险中介公司才是他们之间最好的桥梁,才是他们各自合法权益最有力的维护者。另外,为保险中介行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更多的是要借鉴保险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成功的保险中介制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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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保险中介制度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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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核心内容介绍与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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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保险中介体系的管理机制。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各州的保险法或法律中的专门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保险中介合同等方面。由于各州拥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权,对保险中介的立法管理,无论范围还是具体内容,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保险中介需要遵守的自律准则包括:全国寿险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美国特许寿险经销商和特许理财顾问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百万圆桌会职业道德准则等。美国对保险中介体系采取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设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以协调全国的保险业务。协会设有保险法规信息系统,在必要时设计一些各州规范保险中介的示范性法规和指导性建议,供各州采用。各州政府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直接管理和监督保险中介,负责确定中介必须具备的专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处罚其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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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核心角色,有上百万的保险代理人代理各行各业的业务,是寿险和非寿险公司的重要业务来源。(1)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分为寿险代理人、意外健康险代理人、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代理人若想工作,必须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必须通过保险专员举办的笔试,并完成保险专员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专员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会,以决定其是否有资格工作。此外,取得持牌财产责任险经销商资格者,视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无须参加考试。(2)保险代理人行为准则。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后,方可正式工作。美国根据其代表的保险公司数目,将其分为专业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地位,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担任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担任代理人。在寿险领域保险中介管理系统查询,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靠专业代理人,因为这适合寿险行业保险品种多、业务量大的特点,有利于代理人快速熟悉公司保单和承保流程,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依靠独立代理人,他们代表多家公司,可以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所接到的业务可以分配给自己选择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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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类型、初始保单和续保保单,独家代理续保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3)保险代理人的处罚。对违反法律和其他法规的保险代理人的处罚通常包括罚款和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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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险的经纪人和销售寿险的经纪人。在美国有些州,法律上没有寿险经纪人,而有些州则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担任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的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的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的公司销售保险的代理人”被称为经纪人。在财险中,当独立代理人拥有为15家以上公司担任代理人的执照时,就会被称为经纪人。他们的客户一般都是大型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要求保险经纪人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有明显的差异。为了确保经纪人具备保险业务知识,有些州规定申请人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必须完成正式的学习计划或参加课程。其他州的考试相对简单,不需要特别学习就可以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的执照获取都有规定,申请者必须符合专业素质和最低年龄要求。当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都有对其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

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分析。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美国采取了独特的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并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建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吻合的。美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保险市场健全完善,保险公司数量众多,其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和种类繁多,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完备,民众对标准化的代理服务十分青睐,这些都为美国保险业推行代理制度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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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代理制是一种多层次、多类型的代理制,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选择。在美国,寿险主要依靠专业代理制,非寿险主要依靠独立代理制,它们分别满足了这两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的市场拓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分支机构制和直报制,可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各种管理制度下都有完善的代理合同,将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联系起来,保证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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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严格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也是美国保险中介体系的另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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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散的社会结构意味着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州立法和行业自律规则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虽然各州中介体系的约束规则不完全相同,但普遍在注册登记、资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和客户保障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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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中配合协调、顺畅,州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中介行为的具体管控,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加之以行业自律和相对温和的手段对中介进行管理,共同保障了中介制度的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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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保险中介体系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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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分工恰当。不同的保险中介机构都有各自的特点和特定的业务范围,只有业务分工恰当,保险中介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正因为如此,美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采用不同的中介模式。例如,保险经纪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非寿险业务中,特别是海上保险和大型综合财产保险,很少涉及寿险业务。保险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既可以用于寿险,也可以用于非寿险,可以用于业务拓展和理赔。但不同代理制度的选择和应用也存在问题,例如,寿险主要依赖专业代理制度,而非寿险主要依赖独立代理制度。代理制度在寿险和非寿险中的选择和应用对业务的开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

2、严格的资格、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保险中介人员素质高是保险中介体系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美国根据自身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立了多种多层次的资格、等级考试制度,以保证中介人员具备一定的素质,能够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系也比较完善,保险监管部门除了设立自己的学院,主办保险中介人员的培训外,还依托各类自律组织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法律方面的专家授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保险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为其聘用的中介人员提供职前教育和在职培训。这种系统、规范的教育培训,不仅提高了中介人员的道德水平,使其能够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而且也提高了他们的业务素质,使对投保人的服务质量得以保障。 #

3.严格控制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经营的合法性,维护客户的利益。美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担保制度,即从事保险中介的个人或法人应拥有由担保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险,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二是反不公平经营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险中介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禁止中介向客户进行虚假陈述、不告知客户重要事项、不全面说明合同内容、妨碍或促使客户作出合法或虚假的声明、促使客户作出非正常的合同变更等,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三是客户投诉制度。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的问询和投诉,对中介的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

4、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美国建立了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协会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重视利用这些自律组织实现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自律组织不仅通过制定一系列行业自律条例和守则,从专业水平、销售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约束,还负责保险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考试组织、佣金管理以及日常行为监督等工作。此外,还建立了保险中介信息档案,全面记录保险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咨询和投诉。 #

【参考】 #

[1]李恒光,王艳.制度创新与中介组织培育[N].北京:中国石油出版社,2002.1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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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企业管理研究所. 市场中介组织研究[M]. 北京: 中国藏学出版社, 1999. 17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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