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快来了解

《昭通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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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19 日 #
昭通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养老有保障”的社会目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9]19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11] 】16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市有户籍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县(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镇非就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符合参加基本职工条件的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本市有户籍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地县(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新农村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基本、广覆盖、灵活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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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实际,低起点起步,融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必须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应; #
(三)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与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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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计划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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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6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应当全额缴纳年度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规定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存折。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每年设定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
新农保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 #
被保险人选择支付水平并每年支付。你付出的越多,你得到的就越多。 #
(一)实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参保年龄1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应当每年缴纳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他们在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付出的时间越长,得到的就越多。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未能连续缴费的,可以从中断缴费的次年起继续缴费,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二)实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参保年龄不满1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纳保险费。执行期内未缴纳保费的,可在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缴纳相应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
第五条 鼓励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
第六条 中央和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
(一)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国务院试点县(区)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在一定情况下,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财力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
(二)参保人按规定缴纳保费后,可享受省财政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县(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元的缴费补贴。 #
(三)对重度残疾人,省财政部门按照最低缴费等级标准100元,逐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县(区)财政部门给予30元缴费补贴。对城乡社会福利人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两女绝育家庭,县(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参保人同时满足两项及以上补贴条件的,按照高额原则提供给付补贴。 #
(四)对符合养老补贴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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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择缴纳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元保费的参保人,每人额外获得5、10、15、20、25、30、35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对40元、45元的激励支付补贴,市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的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
(六)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期缴费收益更大。对缴费满16年至20年的参保人,每人每年给予10元缴费补贴;缴费满21年至25年的,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26年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20元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市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的50%,县(区)财政承担50%。
(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县(区)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600元丧葬补助费。 #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不能享受当年的经济缴费补贴。
第七条 县(区)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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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按人每年发放的补贴和利息;
(三)集体补贴及利息(集体补贴指新农保);
(四)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补贴和利息。 #
参保人个人缴费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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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人账户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每年计息。 #
第八条 参保人跨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移至新参保地,继续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参保、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应福利;转入地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的人员,可以将个人账户储蓄暂时存入原参保地,待符合条件时再转移。 #
第九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后,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无需缴纳,可以领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第十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后,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员国家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补贴。但年满60岁前应继续缴纳年度保费。年满60周岁后,将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领取养老金补贴。 #
第十一条 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总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缴费标准为个人账户储蓄总额除以139。 #
(二)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全额缴纳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县(区)人民政府增发和增加。 #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昭通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水平以及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标准。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发放补贴(本金和利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政府发放补贴(本金和利息)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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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600元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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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由县级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进,资金管理水平将逐步提高。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资金,运营真实账户,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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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户口变更为城镇居民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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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变更时,未达到参加新农保险年龄的,新农保险关系终止,同时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划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参加保险并缴纳缴费,将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变更时,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本养老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户口变更为城镇居民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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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变更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老农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终止老农养老金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旧农民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继续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保险并缴纳保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进而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
(二)户籍变更时,年满60周岁并已领取老农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险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实行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待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
第十八条 加强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昭通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编辑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组成、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计生委、市残联、市银监局等17个部门组成、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牵头单位。并明确会员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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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成员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试行)确定相关政策,认真指导各县(区)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九条 试点县(区)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管理资源,加强办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有资金办事,逐步建立与服务人口、业务量挂钩的人员配备和周转资金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办理管理服务水平。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试点县(区)要不断加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并在基层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
第二十条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披露等制度,每年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在行政村、社区内公示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待遇资格,接受群众监督。 #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必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宣传,采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