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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与规定

2023-07-3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一、可撤消可变更协议情形有什么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消或可变更协议的种类有: #

1、可变更或可撤消协议中损坏一方行使撤消权或变更权的协议,是指权力人即受欺骗、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会、显失公正、乘人之危方的撤消权。 #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庭或则诉讼机关给予变更或则撤消:(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二)显失公正的。被撤消的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庭或则诉讼机构变更或则撤消:(一)因重大误会签署的;(二)在签订协议时显失公正的。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方式或则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庭或则诉讼机构变更或则撤消。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庭或则诉讼机构不得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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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受欺骗、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消?《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消的刑事行为。权力人即被害方有选择刑事行为效力的权力,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恳求人民法庭或则诉讼机构变更或则撤消该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逐步彰显了协议自由的原则。 #

2、与善意相对人签署的可撤消协议,是指效力待定协议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封前行使撤消权而产生的可撤消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封之前202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力。撤消必须以通告的方法做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消权,便产生了可撤消协议。 #

3、赠与人行使撤消权产生的可撤消协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消赠予:(一)严重侵犯受赠人或则受赠人的表亲属;(二)对受赠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予协议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消权力,使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赶走,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力人即赠予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

二、重大误会之情形 #

1、对协议的性质发生误会,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予或将赠予作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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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当事人特定身分的认识错误。如在以婚姻为基础的赠予协议、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协议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协议(这些承揽协议、技术协议),假如对当事人的身分发生了误会,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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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会,如把镀银的物品当成是纯银的,把原作当作假货; #

4、对标的物品质的认识错误。在标的物品质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品质发生误会则可构成重大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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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会,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成10000元。之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目、包装、履行模式、履行地点、履行年限等内容的误会,假若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或影响协议目的之实现,则通常不应认定为重大误会 #

三、财产分割合同可变更、撤销的情形 #

1、关于欺骗、胁迫的标准,与通常协议的认定标准没有差别。 #

因此,最高人民法庭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庭审理后,未发觉签署财产分割合同时存在诈骗、胁迫等情形的,必须依法驳回当事人的仲裁恳求。”将诈骗、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晰而突出的规定。 #

2、关于重大误会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原本的重大误会,但是应当达到“重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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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会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会。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觉得价值巨大并借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会。但若果觉得财产分割合同并不形成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合同结婚后另行控告解决的误会就不属于重大误读。 #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运用对方急欲再婚的态度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

乘人之危的原意是一方运用了别人的窘境,使别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做出承诺,且在当初的情形下202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别人只有荣获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或许克服困顿。如不会冲浪的女儿答应别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入海里的妻子,如父母事后主张当初的承诺遵守其真实意思,别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运用对方急欲再婚的态度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初衷。由于仲裁结婚导致的时间拖延是法律机制产生的,当事人应当承受。这些“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力,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假如其甘愿舍弃财产权力而荣获较快结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显然也不得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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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合同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通常协议中更严苛。只有在一方运用对方明显不利的情况促使对方签署显著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合同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得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赃物而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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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至于显失公正,只要签署的财产分割合同不存在诈骗、胁迫、重大误会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份财产并且全部财产给对方,通常都不应该被认定为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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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正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正、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合同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妇结婚的详细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结婚时的爱情也常常“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当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正、等价有偿原则来视察其分配是否公正。因此,只要签署的财产分割合同不存在诈骗、胁迫、重大误会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份财产并且全部财产给对方,通常都不应该被认定为显失公正。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贫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迅速结婚等目的,并为此分割而使结婚后的生活深受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正为由合理矫治分割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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