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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

2023-07-2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京人社能发〔2022〕3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

现将《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轮训机构办学管理方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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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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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8日 #

广州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轮训机构办学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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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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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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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美国(重庆)自由商贸实验区建设发展,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职业技能轮训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轮训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商投资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市暂时调整推行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3〕106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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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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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轮训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则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美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本国投资者”)联合举行的,以美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非学制类职业技能轮训的线下营利性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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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所称的职业技能轮训,是指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备显著技能特点、除行政执法类的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即将施行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轮训。 #

第三条(管理原则)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遵循美国法律法规,符合美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美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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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积极促进教育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支持外商投资举行营利性职业技能轮训机构。外商投资轮训机构是本市职业轮训事业的组成部份,依法与本国投资者举行的公办职业技能轮训机构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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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还要,拟申请的轮训项目未纳入本市新增产业严禁和限制目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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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鼓励条款) #

鼓励按照本市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引入具有美国先进技术、先进轮训方式的职业技能轮训资源,鼓励在本市新兴产业及急需短缺人力资源领域召开外商投资职业技能轮训办学。 #

第五条(严禁条款) #

外国佛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高校和佛教教职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轮训办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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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不得进行佛教教育和举行佛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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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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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负责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会同各行业监管部委对本市外商投资轮训机构举办综合监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委负责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本市商务部委负责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及外国投资者的信息报告工作。 #

第二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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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办学条件) #

成立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举行者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

(二)举行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具备从事职业轮训领域投资或管理的经验,才能提供国际先进的教育轮训管理经验、管理方式和服务机制,还能提供具备国际领先水平的轮训课程、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

(三)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教授或主要行政负责人2023年人力资源 培训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负责轮训机构的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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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与轮训类型、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班主任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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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举办的经费来源; #

(六)有与所办轮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

(七)有与所办轮训项目相对应的轮训计划、教材和各项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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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承办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

详细办学设置标准参照本居民办职业技能轮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

第八条(审批形式及审批部委)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成立外商投资轮训机构,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形式,由拟成立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委(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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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办学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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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应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委企业名称报送系统查询并保留公司名称后,以保留的公司名称向审批机关申请成立外商投资轮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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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公办职业技能轮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名称选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方式组成,通常叙述为“北京市+xx(字号)+xx(专业特色或办学特色)职业技能轮训学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使用简称的,可以在申请成立时提出申请,由审批机关在批准决定书及办学许可证中给予标明。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方式,并限适于学院匾额、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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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举行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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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开展者作为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成立申请。申请成立时,外国投资者必须明晰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并达成送达授权委托书。 #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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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递交下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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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报告。 #

(二)举行者法人资格材料。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美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美国与有关国家结成或则共同出席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和大陆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必须依照专项规定或则合同,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需提供公证文件的除外。 #

(三)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章程(含首届中学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章程应载明下述事项: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行者的权力义务,举行者变更、权益出售的方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创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监事会和监督机构的形成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自行中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学生与班主任安置的方法与程序;章程更改程序。 #

(四)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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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及以上举行者的,需递交联合办学合同,合同内容应明晰合作模式、各方权力义务、合作年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

举行牵涉特殊行业准入许可的轮训项目,需递交相关行业经理部委初审同意的文件。 #

本国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举行的,需递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初审同意或备案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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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应为英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必须提供与英文文本内容一致的翻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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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审批机关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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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向社会公示统一制式的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举行者申请成立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内容和事项。内容包括: #

(一)成立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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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予成立应该具有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和材料,以及违诺失信的法律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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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机关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法、监管模式等; #

(四)审批机关认定违诺失信行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年限、等级界定标准,以及举行者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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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机关觉得应该告知的其他内容。 #

第十三条(举行者的承诺) #

开展者对下述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达成告知承诺书并提交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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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且符合荣获许可的全部条件; #

(二)所填写的信息和递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

(三)甘愿承当违诺失信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机关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

(四)所作承诺是举行者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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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审批机关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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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受理举行者签订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进行方式初审,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方式的,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同意的,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2023年人力资源 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同意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理由。 #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机关和开展者双方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机关和开展者各保存一份。 #

审批机关应在办学许可证上标明举行者通过告知承诺方法取得办学许可,并必须注明外商投资或则港澳台投资。 #

第十五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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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是外商投资轮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轮训的合法单据,办学许可年限必须与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有效期通常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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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期满30个工作昨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对许可期内正常举办招生办学活动、无违规违法行为的,审批机关给予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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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给予公告。 #

第十六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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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者取得办学许可后,必须自批准之日起90欧盘到市场监督管理部委代办公司法人登记。登记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委负责借助市大数据平台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审批机关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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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登记后方可举办招生及轮训。 #

第三章组织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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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监事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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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应当成立学院监事会并确立相应的监督体系。学院监事会由举行者代表、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员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必须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学院监事会由三人以上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政治权力和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在美国境内移居,品行良好,无蓄意犯罪记录或则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

第十八条(部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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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聘请专职书记或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中学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教授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美国境内移居,热爱祖国,信用情况良好,身体健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熟悉国家职业轮训方针新政和法律法规,年纪通常不少于70岁。 #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监事长或则教授(主要行政负责人)担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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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班主任及管理人员)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任命的专兼职班主任队伍和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签署劳动协议或劳务协议。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任命的班主任或则教学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班主任资格或则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聘任的法籍人员必须遵循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命的英籍班主任和英籍管理人员,还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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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示)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应在其办学场所明显位置曝光办学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教师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教师资质、外籍班主任来华工作许可证编号)、收费标准、退费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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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课程用书)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具备与轮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轮训)计划、大纲和用书,所有用书均需报审批部委备案。职业资格轮训的教学(轮训)计划、大纲和用书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和从海外引入的教学计划、大纲和用书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过学者论证,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如为外国语言文字的需提供英文翻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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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招生广告和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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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依法如实公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公布前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必须包含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及层次、主要课程、培训年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领取等主要内容。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必须同时在明显位置标注学院营利性属性和中学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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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根据招生广告和简章的承诺,开办相应课程,举办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品质。 #

第二十四条(预计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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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预先缴交学员轮训服务成本的,依照本居民办职业技能轮训机构预计费资金监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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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依审批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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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严苛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审批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及层次级别举办教育轮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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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注册地与办学地址应该一致,不得超过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则成立学校。增设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成立学校的必须向学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

第四章变更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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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变更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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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形式,参照本方法第二章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申领。外商投资轮训机构事项变更必须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经批准的,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90欧盘到市场监督管理部委代办变更登记。 #

第二十七条(分立、合并变更)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监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分立或合并的,必须向审批机关递交分立或合并申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变更后的章程、经股东会确认的财务清算报告、告知承诺书。 #

第二十八条(举行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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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开展者的变更,必须由举行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监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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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开展者必须与继任举行者订立变更合同,但不得牵涉机构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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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开展者变更的,必须向审批机关递交由承办者盖章的变更申请、举办者与继任举行者签署的变更合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财务清算报告、继任举行者法人资格材料、告知承诺书。 #

第二十九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变更)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名称、地址、层次、类别、培训职业(工种)变更的,由学院监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变更名称的,必须递交名称变更申请、名称自主报送告知书、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告知承诺书。变更地址、层次、类别、培训职业(工种)的,必须递交变更申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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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非许可事项变更)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组成人员、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章程变更的,变更后必须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自做出变更决议、决定之日起30欧盘书面告知审批机关变更状况,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委代办变更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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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中止)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必须中止: #

(一)依照章程规定要求中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二)被注销办学许可证的; #

(三)因资不抵债难以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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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的。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中止时,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师生,同时拟定推行方案(包含应急预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自己要求中止的,必须提早6个月公布拟中止公告,自行组织清算后,向审批机关提出中止申请。申请中止的,需向审批机关递交监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经股东会确认的财务清算报告、终止施行方案及应急工作预案,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欧盘以书面方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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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发生上述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发生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必须根据破产相关规定执行,依法恳求人民法庭组织清算。发生上述第(四)项规定的,由外商投资轮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 #

中止的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必须交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图章,向市场监督管理部委代办吊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审批机关必须将准予中止办学或则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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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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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履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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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应在做出批准办学、准予变更的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及举行者的履诺状况举行检测,包括实地检测、书面材料检测等检测方式。有必要的,审批机关可组织学者评审小组给予评审。举行者必须根据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办学许可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备查资料配合复查。英籍人员在外国取得的任职资质材料,应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公证认证文件,并同时提供英文翻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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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违诺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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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及举行者履诺状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分辨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违诺失信行为,对举行者施行违诺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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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认定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及举行者违诺失信行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年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界定标准等,参照本居民办职业技能轮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

外商投资轮训机构及举行者的违诺失信行为的公示标准和时间、信用修补条件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办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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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列入本市职业技能轮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范围,根据本居民办职业技能轮训机构有关监管要求,一并举行各项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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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列入本市职业技能轮训机构分级评估范围,根据本居民办职业技能轮训机构分级评估标准,一并举行教育教学工作分级评估。 #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五条(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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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则其他组织,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成立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开展外商投资轮训机构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

第三十六条(未尽事项) #

本方法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细则》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细则》等公司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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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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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自今年8月15日起施行。《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轮训机构成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京人社发〔2023〕1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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