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新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

据新华社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界定标准的通告》,对原有城市规模界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明晰了新的城市规模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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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界定标准以市区暂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界定为五类七档: #
暂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为Ⅱ型小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
暂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为中等城市; #
暂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为Ⅱ型大城市; #
暂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为特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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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1000万以上,为超大城市。 #
与原有城市规模界定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城市类别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界定为两档;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升;将统计口径划分为市区暂住人口。 #
市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结到的市民执委会馆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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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各镇街道,且户籍在本各镇街道或户籍待定的人;居住在本各镇街道,且离开户籍登记地所在的各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籍在本各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海外工作学习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