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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诸多条款,你知道吗?

2023-05-1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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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同的经营项目和销售模式,均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形成重要的影响,但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众多条款散播于多个文件之中。为便利你们全面理解和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项目和销售模式进行汇总整理。我们来一起学习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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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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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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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税款或则取得索要销售税款凭据的当日;先出具收据的,为出具收据的当日。 #

(二)进口货物,为清关进口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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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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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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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 #

(一)采取直接收款形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则取得索要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

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形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交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进帐2023赊销商品什么时候确认收入,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要销售款凭据也未出具销售收据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要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出具收据的,为出具收据的当晚。 #

(二)采取电汇承付和委托中行收款形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谈妥电汇手续的当日; #

(三)采取垫款和分期收款形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晚,无书面协议的或则书面协议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日; #

(四)采取预付款项形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晚,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少于12个月的小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则书面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日;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则收到全部或则部份款项的当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款项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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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人发生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交的当晚。 #

新政根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 #

2.《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国税总署公告2011年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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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劳务 #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则取得索要销售款的凭据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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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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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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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税款或则取得索要销售税款凭据的当日;先出具收据的,为出具收据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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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讫销售税款,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则完成后收到税款。 #

取得索要销售税款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协议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署书面协议或则书面协议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出售完成的当日或则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晚。 #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出售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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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值税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新政根据: #

1.《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财税〔2023〕36号) #

2.《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新政的通告》(财税〔2023〕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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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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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则个人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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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代销货物。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

(一)纳税人以代销形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份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份款项的当晚。 #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少于180天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款项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晚。 #

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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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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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增值税若干新政的通告》(财税〔2005〕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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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视同销售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推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交其他机构适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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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自产或则委托加工的货物适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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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适于集体福利或则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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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则购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则个体公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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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则购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则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则购入的货物无偿附赠其他单位或则个人。纳税人发生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交的当晚。 #

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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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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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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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则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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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或则个体公商户向其他单位或则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适于慈善事业或则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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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或则个人向其他单位或则个人无偿出售无形资产或则不动产,但适于慈善事业或则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三)财政部和国家国税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发生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出售完成的当日或则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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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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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财税〔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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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服务 #

金融企业领取借贷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预收未收本息按现行规定收取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预收未收本息暂不收取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年息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中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中行以及其他所有制方式的中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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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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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的通告》(财税〔2023〕36号):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出租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中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且经营金融寿险业务的机构领取借贷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预收未收本息按现行规定收取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预收未收本息暂不收取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年息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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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明晰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23〕140号):中行提供借贷服务按期计收本息的,结息日当天计收的全部本息收入,均应记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根据现行规定估算收取增值税。 #

新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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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贷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纳税人提供借贷服务2023赊销商品什么时候确认收入,通常足额或按季结息。《国家地税总署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明晰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本息收入怎样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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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没收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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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安装工程分包方从应支付的安装工程款中没收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出具收据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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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

《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在海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2023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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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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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供电企业销售电网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详细规定如下: #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网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网上网并出具确认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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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业企业采取直接索要水费对账模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出具收据的当日;属于村民个人,为出具水费收取收据的当日。 #

(三)电业企业采取预付水费对账模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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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供电企业将电网产品适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日。 #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网,为双方核实计数量,出具抄表确认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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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网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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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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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方法》(国家地税总署令第10号公布)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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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 #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欧盘、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则取得索要劳务收入税款凭据的当日;先出具收据的,为出具收据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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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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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印发的通告》(财税〔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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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进口货物 #

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清关进口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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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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