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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悬念”
前海新区先试先行的政策支持下,深圳QFLP能否在争取“国民待遇”方面有所突破,一时被金融市场密切关注。
去年4月底,国家发改委通过下发《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普通合伙人为外资且有限合伙人为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导致地方版QFLP试点政策的国民待遇条款“形同虚设”。 #
所谓国民待遇条款,即地方版QFLP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外资PE基金将此条款一度解读为,只要QFLP试点PE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是内资,即使普通合伙人(GP)是外资,它仍被界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投资范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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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国家发改委一纸《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令外资PE基金国民待遇梦碎。
前述知情人士透露,正是考虑到QFLP国民待遇条款面临“政策限制”,深圳相关部门所上报的暂行办法没有提出“国民待遇条款”,不过,由于前海新区享有先试先行的金融创新政策支持,深圳市相关部门一直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希望在QFLP实施细则制定期间,融入一些“先试先行”条款,如结合前海新区发展规划与深圳市新兴战略产业扶持政策,让QFLP基金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框架内,适度放宽项目投资限制与提高基金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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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相关部门的设想,是通过QFLP试点政策搭起一个外资PE基金结汇投资的平台,具体到特定项目的投资审批,则由外管局、商务部、发改委与深圳市相关部门具体拟定项目投资操作细则。”他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