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展、监督检查等。各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将于2023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加强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2023 年 7 月 28 日 #
(本文为自愿公开) #
山东省政府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鲁政发[2023]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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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险范围 #
(一)参保机构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构参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分为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性服务(含公益性优先服务)的事业单位。 (一类、二类、三类公益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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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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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类型尚未确定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将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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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人员范围。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参保人员范围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管理规定确定。 编制外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人员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明确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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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内,已纳入参保范围的非从业人员,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 原统筹期内个人缴费相应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下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领取养老金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原统筹期内缴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编制外人员的具体调动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具体措施另行确定。
2. 关于支付基础 #
(1) 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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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缴费基数。 国家机关(含公管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 ② 国家统一津贴和补贴(指纳入原退休人员的警衔津贴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津贴) ③ 标准化津贴和补贴(地区附加津贴); ④ 年终一次性奖金。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 ②国家统一的津贴和补贴(指教龄津贴、护理年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以及国家批准的)按照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金计算发放基数的项目法规); 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项目(包括改革补贴、激励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的具体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与统筹纳入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统一确定。 其中,纳入统筹计划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执行。 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按原渠道支付。 #
三、关于过渡期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和分配 #
全省统一实施过渡办法。 改革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年人”将设置10年过渡期。 过渡期间,将比较新旧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确定最低水平和上限。 即: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照老办法待遇标准给付,待遇不减少; 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按旧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在第一年(2014年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发给10%超额部分,下一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领取20%,依此类推,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至9月30日)结束退休人员,2024)将收到 100% 的超额部分。 新措施将适用于过渡期后退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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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办法比较确定的实际养老金,需要提高或降低新办法规定的给付标准时,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相应增加或减少,职业年金待遇相应增加或减少。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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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计算及支付标准按旧办法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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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工资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A:2014年9月员工基本工资标准; #
B:2014年9月职工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根据国办发[2023]3号文件及我省相关规定,相应提高退休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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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工作人员退休时与工作年限对应的旧法计算及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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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1:参考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23,N],G2014=0; #
N:过渡时期退休人员的退休年份,N∈[2023,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改革,其退休年度按2023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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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办法下的福利计算和支付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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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的待遇计算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 其中,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
1、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省市职工平均月工资×(1+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 其中,我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定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
视同支付指标遵循改革前后平稳过渡、利益衔接的原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支付指标表》。 》规定,工作人员退休时,视同支付指标按照退休时的职级(技术职称)等确定,对应《视定支付指标表》。 《视同支付指标表》的具体设置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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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23/C2023+X2023/C2014+X2014/C2013)/N实际缴费;
Xn, Xn-1,… 省市职工平均年工资;
N实缴是指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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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省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个人核定缴费指数×核定缴费年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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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缴费月数。 其中,计算和缴费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1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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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视同缴费期限的确定 #
对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当确认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并核定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视为同一缴费期限,应与参加期限进行比较。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他情况英语作文,缴费期限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退休时,根据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及相应的视定缴费指数等因素计算缴纳基本养老金。 #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辞职或者按照规定被解聘的,辞职或者解聘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按规定视为同缴费年限,等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计算缴纳。 #
五、关于各级政府资金管理职责 #
全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和缴费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配制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和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剩余基金由省授权市管理。 市、县(市、区)对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 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整制度。 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平衡转移支付。 为城市提供补贴。 #
六、部分职工退休时附加退休福利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给予一次性奖励。 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金的计算和支付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资金列为支出的,奖励单位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所需资金的支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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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拨付。 具体计算公式为: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退休时月基本工资×增加计算缴费比例×缴费月数。 其中,确定增加的计算缴费比例时,仍执行老办法,规定增加的数额不得超过个人基本工资的100%; 按照平衡衔接原则确定计算缴费月数为180个月。 其他符合享受附加退休福利条件的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七、关于退休审批及相关保险政策 #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经批准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和待遇核定手续,然后社会化支付基本养老金。实施的。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或者推迟退休。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实际领取情况计算养老金。 其中,已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保险、缴纳缴费,直至延迟退休期满。 对于少数年满70岁仍继续工作的人,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继续缴费。 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规定计算发放养老金。 #
八、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范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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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原总体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 各地原统筹期剩余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侵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按改革前的缴费年限,按年计算待遇。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协调期内的个人缴费(包括本金和利息,下同)支付给个人。 其中,退休人员可一次性领取; 未退休人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山东省事业单位改革,也可以在改革后先转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 退休时,这部分个人缴费不计算在内。 进入新旧方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分发给个人。 具体分配方式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九、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推行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且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单位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期间养老保险费; 经组织批准从机关调入企业,或者辞职、解聘、开除的,原单位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并在此期间补缴相应期限的养老保险费。 ,按照有关规定续订养老保险关系。 #
在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先按照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暂时按照老办法计算缴纳相应的退休金。 今后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中间人”过渡办法重新考核。 养老金。
十、关于养老保险办理和管理 #
吉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由省级统一管理,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吉林省以外的省级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统一管理。 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驻山东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由省级统一办理和管理。 #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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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