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欢聚时代(NASDAQ:YY)旗下品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人才培训合作单位
您现在的位置在: > 职业资格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考试动态 >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章制度实施意见全文

2024-03-1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注册建造师权益。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建议: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将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登记为建设项目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签署并盖章施工管理文件。 实行建造师签字制度,是有效维护注册建造师权益的有力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学习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把落实《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字文件(试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要采取多种形式山东建设厅执业注册中心,广泛宣传其新特点、新内容、新规定,提高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建筑工程师自觉、主动落实签字管理制度。

#

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组织其注册建造工程师和施工管理人员有计划地认真学习相关签字制度文件,发挥监督职能,确保工程文件的有效性,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必须充分认识实行签字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履行职责。 2、强化内部联动机制,营造齐抓共管、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级建筑工程师注册管理、企业资质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联动管理、高效联动的管理体系。 内部管理机制。 为保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字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实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字制度。工程专业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该情况将在其他专业逐步推行。 (一)注册管理部门作为建设单位 #

4、施工管理领导部门要把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文件签字制度作为施工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并积极与有关管理部门协调,确保签字制度的落实。 。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企业资质升级、追加、考核时对申请材料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进行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在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时,重点审查拟担任建设工程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四)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必须严格审查注册施工人员在管理文件中签名的完整性。 未按要求在有关管理文件上签字,或者只有注册施工人员签字而未签字的。 具有专业印章者视为

#

5. 这是一个无效的管理文件。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施工组织管理、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施工管理文件。担任建设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签名章目录(房屋建筑工程)(附后)要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必须签名并加盖专业印章。 完整的工程建设管理文件并签字盖章才是有效文件。 未经注册建造师签名并盖章的文件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建造师注册证和职业印章,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专业执照.3.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全面落实 #

六、该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大宣传落实力度,督促辖内相关责任部门严格落实签字制度,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签字注册建造商的施工管理文件。 密封件的检查已制度化、常态化,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日常监督与跟踪检查相结合,并将施工工程师专业密封件的落实情况纳入各项检查之中。 省、市两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场监督管理的有利条件,坚持不定期、随机抽查等日常检查方式,严格审查注册施工人员签署的施工管理文件的有效性,确保施工管理注册建造师签署的文件 规章制度全面执行的附件: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签字目录 具体表格样本可在山东省建设厅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山东省注册建造师网站上查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网() #

7.下载。 附件 2012年2月24日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签字目录(房屋建筑工程)编号 文件类别 文件名称 签字人表号(鲁)1 施工管理信息 开工报告 注册建造师 JJ-006、ZJ-011 竣工报告 JJ-007 、ZJ-012 开工/复工申请表 MQ-005 图纸审查记录 JJ-013、ZJ-006 工程洽谈记录 JJ-015、ZJ-008 设计交底记录 JJ-016 质量事故报告 JJ-067、ZJ-014工程质量保证书 MQ-0312 施工技术资料 基坑检验记录 注册建造师 JJ-044、ZJ-036 地基验收记录 JJ-046 试桩记录 ZJ- #

8. 0233 工程验收资料 单位(分单位)工程资料核对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注册建造师 JJ-076.2077 单位(分单位)工程目视质量检查记录 JJ-078 处(分部)工程目视检查记录记录JJ-080、SN-040事业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ZJ-037、GG-047、MQ-020、SN-、SN-041、DQ-032、TK-039、DT-037、DT - 质量控制数据验证记录 GG-048、DT-038 安全和功能检验及见证测试项目 GG-049 抽样检验记录 GG-049.1049.4 目视质量检验记录 GG-050、MQ-024、DQ-034、TK- 038、DT-039分公司工程验收合格证MQ-030

#

9、安全及功能检查数据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DQ-033、TK-037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DT-040 土建交接检验质量验收记录 DT-041 安装验收记录 DT-竣工验收数据 单元(分单元)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注册建造师JJ-0??75、SN-037、DQ-031、TK-036附件下载:注册建造师施工签字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智20117号关于签发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致各市建委(建设局)、中央驻鲁政府和省属企业的通知:为加强对注册建造师职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我省进一步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职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立足建设

#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建师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师号、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字文件名录(建师监函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监函字第1号),对《山东省注册建造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鲁建制20097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山东省注册建造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现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

11、2011年12月9日,《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为了规范我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印章,担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从事相关活动。 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实施监督管理。 #

12、实施师资实践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姓名;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三)在职务活动中产生的文件上签名并加盖职务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我的实践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作出回应。第七条

#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三)保证专业结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6)练习活动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有关工作。 第八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 (二)执业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进行商业活动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录等不合格内容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的; (6)同时在两个办公室工作

#

14、或者受两个以上单位聘用、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或者施工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必须在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聘用并注册。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进行。 第十一条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监理必须在建筑业注册

#

15、负责师资队伍建设。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小型工程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在工程建设单位中担任其他关键职务,并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在工程建设单位中担任其他重要职务,并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各专业大、中、小型项目分类标准按照印发(试行)的通知(城建号)执行。 第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工段承包或者施工的阶段; (二)按合同规定的工程验收合格; (三)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的。

#

16、工作时间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建筑工程负责人,应当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名目录在与施工管理有关的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专业印章。 签署的文件作为项目竣工备案的依据。 未签字并加盖专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检归档。 注册建造师因延续注册、变更公司名称或印章污损、丢失等原因无法及时签字的,注册建造师聘用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后,注册建造师可以先签字在规定的文件上加盖专业印章,完成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工程负责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不得拒绝签字、加盖。无正当理由加盖专业印章。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负责 #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负责。 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须经注册建造师签字并盖章才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含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加盖专业印章。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包含多个专业项目的,由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项目的施工管理文件的签字和盖章。 独立承包专业工程时,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该专业工程的施工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名并盖章。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文件必须由负责总承包工程的注册建造师签署。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过用人企业办理注册变更、延续注册等相关手续。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师执业注册期满仍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及时申请延续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向新聘用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与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申请注销或者变更注册。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证明与原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原用人企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无正当理由的,原用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登记材料并配合办理。 用人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拒绝注册建造师申请注册材料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注册后,注册建造师可以直接向注册建造师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将按照规定办理。 。不。

#

十九、第十九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专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聘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修改; 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变更的,由聘用企业变更。 企业应当指定具有同等资质的注册建造师进行修改,并由建造师签字并加盖专业印章。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建筑工程负责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落实质量计划,控制质量目标,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 承担施工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负责施工 #

第二十条 负责建设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噪声、扬尘、垃圾、臭气、垃圾的有效控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并合理安排施工现场,确保员工工作、生活场所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山东建设厅执业注册中心,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承担环境保护的施工管理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节地、节水标准组织施工,保证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工程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规范工程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 (一)承包人和注册建造师被雇用

#

21、企业解除合同的; (2)承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项目负责人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收费。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工程负责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变更为其他企业,但工程负责人已变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该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并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及其所属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所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和相关业务文件; (三)就相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专业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部门; 依法撤销登记。 ,由登记机关办理。 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筑工程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责编:admin 返回顶部  打印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声明网站地图广告服务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