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 年专科分类招生章程及学校概况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专科生分类招生工作。 #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学校代码:10667) #
第四条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立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
第七条 学历要求:本科、副学士 #
第八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政编码:) #
第三章 组织结构 #
第九条 安顺学院成立分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牵头,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室)和相关学院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分类招生政策、法规,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分类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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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安顺学院分类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考试办公室和招生督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类招生选拔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和就业指导处,负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考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职业技能适应性考试的组织实施;招生督导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分类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督导。 #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安顺学院2023年分类考试拟招生120名,各专业实际计划以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23年贵州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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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专业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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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条件,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应届及往届高中毕业生;
(2)通过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8门课程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 #
(3)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品质、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职业(专科)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准备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参加贵州省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合格。 #
第六章 招生 #
第十四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于2023年3月8日至3月14日期间,按照学校分类招生规定和省招生考试院2023年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向下列招生机构报名,并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填写我校报名表。考生也可于2023年3月14日前到安顺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尺寸);
(2)《高考报名信息采集表》(含8位高考报名号)原件及复印件(A4纸); #
(3)应届毕业生学籍证明复印件1份(含中学生学号); #
(四)历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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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中学习成绩测试成绩单1份(加盖就读高中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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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候选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
(七)2023年贵州省艺术统考准考证、成绩单(仅限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 #
(8)高中(中专)学习期间所获各类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
第十五条 报考安顺学院分类考试的考生于2023年3月27日至3月28日到学校进行现场确认(地点:安顺学院西校区特殊教育楼一楼学生一站式服务中心),缴纳相关报名费和考试费。现场确认合格者,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安顺学院分类考试职业技能适应性考试准考证,并按规定时间参加职业技能适应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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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考试测试
第十六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采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60%+职业技能适应性考试×40%”的评价方式,将考生两项考核成绩合并形成最终评价分数。 #
第十七条 安顺学院成立由专业教师组成的分类考试专业适应性考试小组,负责分类考试(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采用面试形式,主要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职业倾向以及对学校、专业的了解程度,满分为100分。
艺术类考生将以2023年贵州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作为报考安顺学院相关专业的专业技能适应性考试成绩。 #
第十九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职业技能适应性考试将于2023年3月29日举行,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上的考试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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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入学规则 #
第二十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安顺学院分类考试招生实行自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专业偏好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优先录取选择第一专业的考生,如第一专业无法满员,则按顺序录取第二专业选择考生。如考生专业无法全部满足,如同意调整专业,则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整至其他尚未满员的专业。但各专业招生名额已满的,不再录取。如考生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则不再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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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安顺学院对各专业不限制外语水平,但一经录取,入学后将以英语作为外语授课。 #
第二十三条 安顺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对往届毕业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补充规定执行。要求体检的,按照录取文件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布成绩和录取结果。 #
1.2023年4月6日前,分类考试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在安顺学院招生工作网公布; #
(二)2023年4月20日前安顺学院教务网,将拟录取名单报送省招生考试机关审核并在省招生考试机关网站和学校招生网公布。 #
(三)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向考生寄送《安顺学院2023年分类考试录取预录取通知书》,省招生考试院正式报考录取后,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确定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3年省内高考。
第九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国家承认的安顺学院毕业证书,经教育部对其学业成绩和学历进行电子登记,并在毕业证书上加盖毕业章。 #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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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安顺学院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安顺学院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校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
第二十九条 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入学。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向安顺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到就业指导处办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复核合格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重新考核安顺学院教务网,并注册学籍。 #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