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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2024-05-2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真正服务人民群众,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40号发布,根据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补充公告如下: #

1.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登记人)如需就同一份合同进行多次对外支付,只需在第一次汇款前办理税务登记。 #

2.下列事项无需申报纳税: #

(一)外国投资者将其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合法收益再投资于中国; #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支付业务。 #

三、登记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

(1)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其他网上方式网上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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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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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报。 #

4.登记人如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方式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完成后,登记人即可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登记表》编号及验证码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 #

5.登记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报送材料齐全、填报完整的《登记表》无需进行现场纳税审核,登记人应将《登记表》信息录入系统并生成《登记表》编号及验证码,登记人凭《登记表》编号及验证码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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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订)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及附件2同时废止。 #

特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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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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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6 月 29 日 #

智慧大讲堂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问题的补充公告》解读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真正服务人民群众,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税务登记问题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公告》解读如下: #

1.《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

近年来,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要求,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等项目税务登记“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探索实践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非接触式”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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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盲区、线上服务24小时、定制服务覆盖广”的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面对面”纳税服务,不断减少缴税次数和时间,不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英语作文,税务总局、外汇局联合起草了公告,为登记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登记方式选择,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减少登记环节,为登记人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 #

2.《公告》推出了哪些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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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关于对外支付税务申报的便利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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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多笔付款只需一次备案。如果同一份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款,由原来的每次付款都备案改为只需在第一笔付款前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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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扩大免予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支付业务纳入免予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收益在境内再投资取消税务备案要求,《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问题的公告》(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40号,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收益单次5万美元以上在境内再投资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税务备案”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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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了对外支付纳税申报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纳税人可选择网上办理,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四是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办税需求。在推进网上办税申报的同时,保留传统纸质申报渠道,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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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同一份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公告实施前后应如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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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对外支付税务登记的,《公告》实施后,如需就同一合同继续对外支付,则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同一份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仅需在第一次付汇前办理税务登记。”即《公告》实施后,如需就同一合同继续对外支付,无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中“首次付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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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申报金额标准,即单次对外支付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无需申报纳税;若基于同一份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当单次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才需要申报纳税。 #

5、公告第二条第二款中“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支付业务”具体指什么? #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支付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即:境外机构用汇、出国留学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灾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参股基金用汇、对外援助用汇、外国朝圣用汇以及部门预算确定的其他外汇项目。 #

6.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办理对外支付税务登记的流程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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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登记的,可登录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提交登记材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登记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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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如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纳税申报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打??印,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成后,登记人需妥善留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并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

7、办理完税务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填写错误或者申报事项发生变化,怎么办? #

未发生对外支付情况时,登记人可选择到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登记表》;已发生对外支付情况的,《登记表》无法作废,只能修改。 #

8、异地对外支付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及外汇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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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可随时登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登记,在填写《登记表》时,登记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汇款银行,登记完成后,登记人即可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登记表》编号及验证码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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