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总则、适用范围及事故等级规定

第1章关于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的一般规定,第1条,以标准化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该法规是根据“生产安全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和相关法规定的。第2条本规定应适用于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这些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和运营活动;该法规不适用于对环境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核设施事故以及国防科学研究和生产事故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查和处理。第3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称为事故),事故通常分为以下级别:(1)一次特别严重的事故是指造成30多人死亡的事故,造成30多次死亡,或超过100次严重伤害(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在下面的同样是100多个直接经济损失),或超过100个直接经济损失。 (2)一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次死亡或30多人死亡或5亿元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不到10人,超过100人或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不到10人,超过50人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少于3人,超过10人,超过10人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少于3人,超过10人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的制作安全监督和行政部门可以与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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