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及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的通知
于建成[2023]66号 #
各省辖市、省直辖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建设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州市发展部门: #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验行业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检验工作整体水平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23]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有关情况和任务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现就加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加强检测市场监管 #
(一)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运行等。正常有效地核查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报告,由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理。要结合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要切实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垄断市场、管理混乱、检测结果不真实等违法行为,公开揭露和处理严重违法行为。按照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相关要求,必须加强资质核准后的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格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由资格审批部门撤销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举报投诉处理,认真核查,严格问责,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完善措施,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二)规范跨区域检测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跨地区从事检测业务的人员实施必要的登记、通报等管理。要切实改进对境外检测机构进入本行政区域从事检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简化通报程序,明确办理要求,强化行为监管,不得以名义附加准入条件和核查程序。备案,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测业务的,必须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在重要节点、关键环节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
(三)加强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手段,加强专项抽查。可采用检测机构相互比对检测、集中定期专项抽查等方式,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深度。有条件的可以尝试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加强市场监测和宏观质量分析,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
2、进一步规范检测管理
(一)规范委托行为。工程质量检验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委托建设单位等其他单位。建设单位以外的委托方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检测合同签订后,检测机构应当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录入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合同、委托内容有不符合要求行为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抽样检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同一单位工程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割委托。
(二)加强见证采集(送)样管理。见证采样(送)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上岗。建设工程使用的所有原材料以及现场生产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等所有试块均应实行见证取样和交付制度。取样或试件制作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抽取(交付)。证人站在一旁作证。取样(送)样人和见证人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共同负责。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等现场检查项目实行工程见证检查制度。见证人应当在场见证现场检查,并在现场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出具见证笔录。检测机构在采集样品时,应当核对检验单上取(送)样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并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验证采样人、见证人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信息管理系统。不得接受无见证人的样品,应当随样品交付或者建设工程检测无见证人的样品,对样品进行封存。
#
(3)完善测试样品保留制度。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测样品留存制度。试验样品的保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
规范、标准明确要求保留的标本,应当按照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保留;经无损检测并可重复检测的样品,应在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后保留20日;破坏性样品应在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后保留72小时。 #
检测机构应当设置检测样品管理员,并有专人负责样品保存。样品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可追溯。 #
(四)强化重要环节监管。各省辖市、省直辖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规范化、规范化手段,加强检测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特别要加强对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环节的监督,以及见证取样的特殊资质检查。 2023年6月30日前,全省所有具有抽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特殊资质的检验机构必须全面实行检验检测过程图像归档,实现抽样、送样、送样同步图像归档。以及检查流程以供将来参考。为保证测试样本的真实性,省部门将实行样本、测试块植入芯片的监管模式,并将选择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 2023年底前,各省市要对样品、试块实施芯片化监管,其他专业专项检查也要借助信息技术逐步强化监管措施。
(五)推进标准化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编制检测机构标准化管理指南。明确不同专业、不同级别的检测机构在仪器设备、人员配置、检测现场环境、见证取样、样品保留、检测操作程序、报告审批、不合格报告报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要求,指导试点工作的实施。按照标准化管理指引的要求,检测机构要完善设施设备,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努力创建标准化管理示范单位,树立企业品牌,提升管理和服务。 #
(六)实行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制度 #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工作台账,并于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当日向项目所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及时进行检查,对处理方法进行监督,必要时对项目单位进行抽查。对隐瞒不合格检测结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 #
(一)加强培训教育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全省检测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指导和协调,对岗前培训、继续教育、新标准新法规宣传贯彻、实操考核、人员流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转岗等方式,促进检测机构人员素质有效提高。未来继续教育将逐步采用“在线教育”模式,减少不必要的培训成本。各检测机构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做好人才储备,对全体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轮岗培训,夯实管理基础。要在培训中逐步增加在岗实践考核,提高培训效果。 #
(二)建立机构和人员基础数据库。各级主管部门要健全检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见证人、抽样人员等资质和人员基础数据库,建立统一查询平台,方便各方监督,为建设提供检测信息平台和综合平台。市场监管。基础数据为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行业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企业领导、专门领导、授权签字人、报告审核人员)持证情况和在职情况的监管,有的责令整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资质审批部门处理,直至吊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一)开展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 #
省部门将结合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构建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建立检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全省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评估工作。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主要包括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简历、业绩、良好记录、违法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引导我省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二)完善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 #
省部门将结合日常动态检查和各地市县报送信息,核实后纳入信用档案,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信用评价管理机制。省部门每年都会汇总并公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通过对管理做法和良好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举报表彰,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通报,依法进行批评和处罚,以彰显诚信。管理的积极作用。 #
五、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水平
(一)推动和提高检测信息化水平 #
检测机构要加大投入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改造升级检测设施、设备和实验环境,大力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检测全过程监控、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电子化、及时公开。检测报告,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和防止舞弊,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2023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选择5家检测机构开展信息化试点工作。地方政府也可以适当选择企业开展信息化试点工作。
(二)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信息化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要科学制定信息化接口标准,逐步将检验机构信息化数据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对接,完善行业监管。信息化提升监管针对性和监管能力。鼓励市监理机构建立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检验单位的检验数据应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验完成后,将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验报告,确保工程检验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建立全省工程质量检验报告信息平台,统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格式,报告上统一信息监管标识(条形码或二维码),防范和消除欺诈罪。 。省部门将选择3个省辖市开展监管信息化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推广。
#
2023 年 9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