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优化纳税服务

一、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23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清单。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管理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部分规定停止执行。2023年2月、2023年11月,国务院又相继发布相关决定,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包括将原第十三条中“认定”的表述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第22号令进行了修改什么是一般纳税人,制定了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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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变化 #
与22号令相比,《办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税务机关的审批程序,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纳税人提交的登记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
(二)简化办理程序。一是简化登记所需资料,由原来的6项减为2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即可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理程序,取消现场核查环节,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 #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业税改征管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均被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免征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对涉及政策差异的规定并未一一列举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而是概括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和“按照政策规定”。 #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年度应税销售额界定。一是完善年度应税销售额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为使年度应税销售额计算期与季度申报相一致,《办法》补充了按季度计算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营业税改全面推行后计算年度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行为)扣除项目的,应税行为年度应税销售额以扣除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转让等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度应税销售额。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对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按照政策规定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函〔2023〕36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材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上的信息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视为符合填报要求,当场办理登记;信息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不符合填报要求,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报告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于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自次月起,按照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待纳税人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扣除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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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与22号令相比,《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为纳税人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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