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助力企业纾困!甘肃多部门联合发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民生、稳就业功能,进一步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切实帮助企业纾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升技能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要求,现就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2〕33号)等文件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政策落实情况通知如下: #
1.继续落实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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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款标准
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计算,大型企业返还50%,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返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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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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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准备金期限为1年以上,准备金期限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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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其中30人及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裁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100%。
3.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通字[2023]213号)、《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23]309号)进行。“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不享受企业留岗返还政策。
(三)使用范围
保就业返还资金用于员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与稳就业相关的支出。 #
(四)发行流程 #
全面推行“不申请、即享受”新办理模式,经后台数据比对审核、公开披露后,保岗返还资金将直拨到企业,实现精准发放。对未设立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社保经办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保代码、社保经办机构等)转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提供缴纳社保费账户。 #
(五)实施期限 #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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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用员工一次性培训补贴 #
1. 发行标准 #
按每名员工500元的标准发放。
(二)实施条件 #
2023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储备期限为2年以上,“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所在国家及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不享受留用员工一次性培训补贴。 #
(三)受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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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存在一个及以上中高风险疫区的市州,按照甘肃省联防联控组办公室发布的中高风险地区名单执行。 #
2.未发生中高风险疫情的市县,餐饮、零售、旅游、民航、道路、水上、轨道交通等五大特别困难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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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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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按照疫情公告发布当月末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发放补贴,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证明、员工花名册、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等。 #
(五)实施期限 #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
3. 一次性就业扩展补贴 #
一、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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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不能与一次性就业补贴同时使用。 #
(二)授予条件 #
企业招收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生身份在企业只能使用一次,已享受过该年度一次性扩招补贴政策的,其他企业不得重复使用。“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不得享受一次性扩招补贴。 #
3. 毕业生身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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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有两种: #
1、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核查。 #
2.通过比对新增参保人员信息与教育部提供的今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直接发放。
(四)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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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
四、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1. 降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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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一年,实施期至2023年4月30日。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和期限 #
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运和轨道交通等五个特困行业实施三期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具体行业名单附后),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扩大后的行业困难企业,可自今年5月份起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今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市、州内所有以单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执行至今年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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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今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自愿缓缴,2023年年底前补缴。 #
(三)延期付款处理流程 #
1.申请缓缴。企业申请+承诺制+事后检查。参加缓缴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就生产经营困难和损失情况作出书面承诺。相关部门加强事后督导检查。 #
2.缓缴确认。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缓缴审批,严格掌握申请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不得申请缓缴。各市州要汇总批准缓缴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每月底前报送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税务部门。 #
3.福利处理。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费义务。缓缴期间,员工申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福利或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为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
4.补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督促企业补缴,做好补缴工作。上述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依法被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缴缓缴费,相关部门应按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五、继续落实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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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范围 #
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未找到工作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贴;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厅,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失业补贴和临时生活补贴只能申领和享受一次。
(二)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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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储备期限为2年以上。
(三)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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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
六、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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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标准 #
初级(5级)1000元;中级(4级)1500元;高级(3级)2000元。
(二)补贴范围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当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厅,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三)实施期限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七、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继续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八、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技能提升专项帐户资金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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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累计结余的4%。 #
(二)提取条件
1.2023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准备金期限为2年以上。 #
2.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账户资金不足以支持培训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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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保保民生、稳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三)退赛期限 #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
九、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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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
推行失业保险保生命、稳岗位、提技能,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民生政策的重要举措,对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和市场环境影响,防失业、稳岗位、促就业、保增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州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尽快部署,尽快出力,尽快出成效,确保各项惠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资金储备期不足的市州,可按规定申请省调剂资金,支持政策落实。
(二)优化代理服务 #
各市州要大力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领安办”,不断优化服务,推动更多不跑路就能领、不申请就能享受、不凭证就能办理的政策,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实行“打包”办理。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对确实需要上报的项目要一报先审核。要进一步优化全国统一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门户,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代缴、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
(三)防范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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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要密切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形势分析和基金监测预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可持续。结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基金审核、公示、支付等监督机制,强化人防、系统防、技术防、群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制度,严防弄虚作假、虚假申报、骗取基金等风险。 #
(四)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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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自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惠企惠民政策,增强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效应。要及时总结交流工作亮点,为本地工作推进提供借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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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工作督导 #
各市州要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工作进展,严格落实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我省自6月份起建立月度调度通报制度,各市州人社局每月5日前向省人社厅通报上月政策落实情况。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地方政策落实情况、效果、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 #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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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实施延期缴费政策困难行业名单.docx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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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