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精神,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大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力度,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 年 9 月 29 日 #
北京市人社局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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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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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经营者; #
(2)兼职雇员; #
(3)新型就业形式人员(包括受聘于电子商务、网约车、网络外卖、快递物流等新型业态平台,但尚未与新型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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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实现灵活就业并登记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劳动者(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以及就业实习期间的学徒,可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中,学徒包括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本市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的16岁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的16岁至24岁农村失业人员或农业劳动者,并已转入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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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北京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执行。本市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其他人员按照个人委托人员参保程序办理。 #
第四条 2023年及以后,具有北京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首次从事灵活就业工作的,给予最长三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APP和微信公众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第五条 对尚未通过其他就业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目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政策期限延长1年,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
第六条 自2023年1月起,本市个人托管建档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1%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
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缓缴。2023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023年未缴费月份,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本市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内自由选择。
第八条 支持高校、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围绕数字化管理者、互联网营销师(直播)、在线学习服务商等新型职业,推广线上线下新型培训模式。组织开展养老、育婴、家政、保安、快递等领域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
第九条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借款人可持《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身份认定。借款人通过身份认定后,可向签约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各区大力推进灵活就业,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对本市农业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试点。
第十一条 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在京就业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APP及微信公众号网上登记灵活就业北京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也可到就近就业地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灵活就业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就业类型等信息,并书面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就业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二条 在本市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从业人员失业时,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APP和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理失业登记。也可以持相关失业登记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到参保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
第十三条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符合本市职称评审条件的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学会履行公示和推荐程序,申请参加相关职称评审。 #
第十四条继续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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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力度,提供灵活就业政策咨询、求职报名、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跟踪回访等“不间断”公共就业服务;将初创期、灵活就业人员等用人单位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匹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的新变化,动态更新发布社会急需的新职业,及时更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就业超市”互联网服务平台上的职业分类,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求职和应聘机会。 #
第十七条鼓励商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商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共享就业”工作,引导、帮助其搭建“共享就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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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招聘会,鼓励主办方在会场设立灵活就业专区,发布供求信息。持续关注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跟踪各区设立劳动力市场或零工市场的意愿,优化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可以与其签订书面(电子)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对新的用工形式,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支持和鼓励产业(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等规范,确定服务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最低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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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系统内落实好投诉处理机制,按照行业规范积极协商解决劳动者合理诉求;基层调解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等要依据职责及时掌握、调处新业态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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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