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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024-03-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管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成会计师事务所今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根据附件1)相关要求,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今年度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报告方式及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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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今年实行网上备案。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按规定格式填写备案内容由系统。 报告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止。 #

2、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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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情况的简要说明(包括对备案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及变更情况说明(见附件) 3 格式) )。 #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信息等)。 #

(3) 今年运营情况。 #

(四)综合管理情况(今年度备案新增内容,请按照统一监管平台“基础信息报告”-“综合管理自评报告”模块规定的格式填写报告,根据提示上传综合报告(化学品管理年度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格式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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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查自纠(与执业质量相关的内容可在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

(六)国际业务的发展和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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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

(八)今年出具的非保密审计报告数量、统一监管平台报送数量、未报送原因等(今年度备案新增内容,请按规定格式填写) (在统一监管平台“基础信息备案”-“企业信息备案信息”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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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广东省财政厅会计,还应当提交保险单复印件(保险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备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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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内容注意事项 #

1、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情况简要说明、综合管理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这两份报告仅由总所提交)应由首席合伙人签署(会计师事务所的总会计师)。 盖章及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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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系统提示上传备案情况简要说明、年度综合管理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政策副本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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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参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12号,附件6)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管理办法》关于化学品管理考核指标评价标准的通知(财办会[2022]20号,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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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告内容 #

(一)本次备案的简要说明(包括对备案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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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遵守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

(3) 今年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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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管理情况。 【今年度备案新增内容,请按照统一监管平台“基础信息备案”-“综合管理自评估备案(分局)”模块规定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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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今年出具的非保密审计报告数量、统一监管平台报送数量、未报送原因等(今年度备案新增内容,请按规定格式填写)统一监管平台“基础信息备案”-“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信息”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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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备案内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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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备案情况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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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系统提示上传举报情况简要说明。 #

三、综合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参见财会[2022]12号(附件6)和财办会[2022]20号(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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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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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要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将其作为梳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提高内部治理水平的重要契机(综合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 各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总会计师)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核备案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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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备案时必须保证事务所报送的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要求及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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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本次备案工作。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网上备案材料与统一监管平台登记信息进行核对。 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告有误,将退回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提交。 同时广东省财政厅会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不定期公布未完成备案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各地方、各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地方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备案。 6月15日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会计室),省财政厅(会计室)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全省产业形成情况管理报告应于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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