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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1年7月初级会计电算化违纪处理规定

2011-06-24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天津市2011年7月初级会计电算化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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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天津市会计电算化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行考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
    三、对参加天津市会计电算化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取消其当场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责令其退场:
   (一)大声喧哗、擅自离开座位、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的;
   (二)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计算器、电子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三)故意输错个人信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
   (五)考试时未关闭通讯工具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当场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责令其退场,并停考二年:
   (一)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四)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五)采取各种手段抄录试题的;
   (六)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 
   九、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应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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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试座位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三)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五)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抄录试题的;
   (七)故意制造问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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