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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同心护旅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公布: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01-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现将2024年各地查处的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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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

【案情基本情况】2024年5月23日,游客赵女士投诉称,她通过小红书报名,参加了新疆某旅行社乌鲁木齐分公司领导王某组织的5月9日至14日包车旅游。她的丈夫是一名现役军人,享受景区免门票政策。出发前,双方同意退还部分费用。然而,旅行结束后,赵女士向王女士发送了豁免详情,但没有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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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新疆某旅行社乌鲁木齐分公司与王女士不存在合作、雇佣关系,该公司也没有组织赵女士前往新疆旅游。王某此前曾在与该公司洽谈业务时索要该公司营业执照,随后私自利用该公司营业执照招揽游客。他本人没有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也没有与游客赵女士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 5月24日,王某将减价后的门票费435.50元返还给游客赵女士。 #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当事人处4万元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64.5元。元。 #

2、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行政处罚案件 #

【案件基本事实】2024年2月13日,游客举报称,新疆某旅行社组织的“乌鲁木齐一日游”活动中,未按约定提供旅游物品,引起游客不满。一些游客拒绝上车2024年旅游私人导游,并要求旅行社退款。费用。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了该旅游团的电子行程单,但未查询该团的电子旅游合同。旅行社无法提供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或者游客拒绝签订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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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涉案当事人处以4.7万元的行政处罚。 #

3.导游擅自安排购物活动行政处罚案 #

【案情基本情况】2024年6月26日,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喀什市一家玉石店对旅游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旅游团的行程为这一天不包括在玉器店购物。经询问,导游饶某承认,他擅自安排游客进入玉器店购物,并没有与游客签订《旅游行程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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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饶某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支付额外旅游项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规定,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导游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 #

4.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行政处罚案 #

【案情基本情况】2024年8月15日,游客姚某报称,自己于7月17日至24日参加了一个为期8天的新疆旅游团,该旅游团受到新疆某旅行社接待,共23名游客。导游卢某被旅行社指定实习。游览过程中,导游在车上推销产品。 #

经核实,导游卢某进行导游活动,并向游客推销特产。特产销售额1320元,实现利润264元。该旅行社表示2024年旅游私人导游,不知道导游在车上出售物品的情况。 #

【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卢先生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游客出售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导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4元、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还向其工作的旅行社发出警告。 #

5.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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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基本情况】2024年7月10日,昌吉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与交通运输部门在奇台县江布拉克风景区检查旅行社包车时发现,由吐鲁番市分局组织的旅行社组团包车。新疆一家旅行社正在带一个旅游团。员工雷某无法提供导游证,但为公司组织的2日游团提供了导游、代购江布拉克景区门票、安排住宿等服务。高昌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将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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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高昌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对吐鲁番分公司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旅行社的。对直接责任人员雷某处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

6.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政处罚案例 #

【案情基本情况】2024年5月14日,乌鲁木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游客任某的投诉,称其一行3人参加了新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疆8环线旅游活动。 5月8日至16日,7天7晚旅游团。当天,司机将一行三人留在乌尔禾附近。旅行社安排的车辆为非营运五座S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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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该旅行团使用的车辆为传祺GS5 SUV。由于车辆不具备运营资质,当司机欲在乌尔禾换车继续行程时,游客拒绝,双方发生冲突。游客报警后,车辆被当地交通部门暂时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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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决定】当事人新疆某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17.64元。另一起案件中,直接责任人员蔡某因行政处罚被罚款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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