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规范与发展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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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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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 21 日 #
附录: #
全国中学生五大学科竞赛管理条例
(2005年3月制定、2014年10月修订) #
一、总则 #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五大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是全国范围内中学生课外科学竞赛,其宗旨是:在中学生中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中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热情,为中学生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推动中学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及相关活动,培养、选拔优秀学生,选拔参加国际学科竞赛的选手。 #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学校公益性课外活动,是研究性学习的重要形式,鼓励有空闲时间、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 #
第三条 为了规范学术竞赛,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1.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复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全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初赛)、全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决赛)。 #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
5.全国中学生生物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竞赛。 #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 #
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审议各类学科竞赛章程(条例)及实施细则,定期召开学科竞赛管理会议,协调解决各类学科竞赛中遇到的问题,审批国家集训队、国际比赛国家队的组成及承办国际比赛的程序,负责国家集训队培训和国际比赛队伍组建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本学科竞赛的组织者为国家有关学会,即: #
1. 中国数学会: 数学竞赛. #
2. 中国物理学会:物理竞赛。
3. 中国化学会:化学竞赛。 #
4. 中国计算机学会:信息学大赛??。 #
5. 中国植物学会、中国动物学会:生物学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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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的职责是:制定、修改本学科竞赛章程(规程)和实施规则;依照本规定和竞赛章程(规程)和实施规则举办竞赛;选拔国家集训队队员并组织训练;选拔参加国际比赛的国家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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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级竞赛(联赛)管理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教育机构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有关学会共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由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会组成的省级竞赛(联赛)管理委员会。省级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协调全省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监督省级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审核省级竞赛(联赛)比赛获奖学生名单。 #
第七条 省赛(联赛)的组织实施单位由承办单位选定。省赛(联赛)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各学科竞赛章程(规程)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地区竞赛。 #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承办单位的要求发布竞赛通知;设立考点并指定各考点负责人;接收、发放试卷并负责试卷的保密和保管;按照竞赛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组织竞赛;保证竞赛场内秩序;负责学生答题纸的保密和保管;按照承办单位制定的评分标准评判结果;按规定向承办单位报告竞赛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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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除对承办单位负责外,还须接受省级竞赛管理部门的监督,并在赛后向承办单位和省级竞赛管理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
第八条 报名与资格审查。省级赛(联赛)的报名与资格审查由省级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各分项赛事章程(规程)或实施细则负责;全国赛(决赛)的有关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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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比赛时间、地点。各省可根据参赛学生人数和地域分布情况设立多个分赛点。比赛点应设立在地级以上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或机构。比赛点设立须经承办单位批准。各赛点比赛时间须统一按照承办单位规定执行。全国赛(决赛)比赛时间、地点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十条 赛题设置。竞赛题目由承办单位负责设置,竞赛大纲由承办单位确定并公布。竞赛题目可以由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设置,也可以由承办单位在征集试题后确定。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学科竞赛试卷及评分标准须按照各学科竞赛规程(条例)或实施细则的保密规定印制、发放、保管和启封。全国性竞赛试卷由承办单位印制。省级竞赛(联赛)试卷由承办单位按照各学科竞赛规程(条例)或实施细则的要求教育五项管理是哪五项,邮寄至各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承办单位许可,不得复印试卷。
第十二条 竞赛流程及阅卷。各科目竞赛规程(规定)或实施细则必须对竞赛流程及阅卷作出详细规范性描述,明确流程的时间节点、相应的工作内容、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阅卷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十三条 奖项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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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性比赛(决赛)、省级比赛(联赛)的成绩认定办法、奖励比例及数量由承办单位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全国性比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证书由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联合颁发,省级比赛(联赛)获奖证书由主办单位颁发。 #
3、全国赛(决赛)一、二、三等奖和省赛(联赛)一等奖证书由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赛(联赛)其他奖项证书由承办单位印制。 #
4.获得全国性比赛(决赛)一、二、三等奖及省级比赛(联赛)一等奖的学生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省份、所在高中、获奖者姓名)由主办方在院系指定网站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布后对相关奖项进行最终确定,并由主办方报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每年主办单位须于赛前,提前将全国竞赛(决赛)活动计划报主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比赛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参赛总人数(学生、领队)、各省学生名额分配及费用收取办法。 #
第十五条 全国赛(总决赛)参赛人数增长应与竞赛活动目标相匹配,确保获得竞赛等级奖的学生相对水平保持稳定。省赛(联赛)一等奖以上学生人数由主管机关控制。增加全国赛(总决赛)参赛人数,主办单位须于上一年度竞赛结束后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得连年增加参赛人数。 #
第十六条 全国竞赛(决赛)考核内容应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除考试活动外,还应围绕学科主题组织至少一次学生交流或参观学习活动。
第十七条 每次学科竞赛名称变更,主办方应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后的竞赛名称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相关部门备案。更名后的竞赛应按照原竞赛章程(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
第十八条 国家集训队由全国性竞赛(决赛)获得一等奖的学生组成。每年五项学科竞赛国家集训队总人数不得超过260人。国家集训队队员须按主办方要求参加国家集训队训练。全国性竞赛(决赛)结束后,主办方应将国家集训队队员名单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审核确认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集训队队员公开信息需变更的,主办方须以正式公函形式告知主管部门教育五项管理是哪五项,并提供学生在校学籍证明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以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获奖材料获取国家集训队队员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年度国家集训队资格。
第二十条 参加国际比赛的国家队队员应当从当年国家集训队队员中选拔。各项目国家集训队队员只能参加本项目国家队队员的选拔。国家集训队集训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于当年国际比赛开始前三个月向主管部门报送参加国际五项比赛的国家队队员名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五、比赛纪律 #
第二十一条 参与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大赛管理条例和各相关项目的大赛章程(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 大赛组织者必须诚信负责,不得接受任何与大赛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或非劳动报酬。 #
第二十三条 参与竞赛组织、管理的所有工作人员在获知即将出题的赛题后,在竞赛开始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不得暗示任何有关赛题的信息第一考试网,在竞赛答案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竞赛答案。 #
第二十四条 参与大赛组织、管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大赛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大赛比赛结果、获奖结果、国家集训队队员名单、参加国际比赛国家队队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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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所有参与出题、审题、发卷的人员必须对竞赛试题内容保密,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出题人员、审题人员参与出题、审题后,不得再参与任何与竞赛相关的辅导工作。 #
第二十六条 竞赛出题和评比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子女或亲属参加竞赛的,须主动声明并提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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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对大赛组织者和个人(包括参赛选手)进行监督。大赛相关组织的监督职责是:
1.承办单位的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省级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接受承办单位和省级赛(联赛)管理部门的监督。
2.承办单位和省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省赛(联赛)活动的组织执行,省赛(联赛)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类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竞赛规则(条例)或实施细则须包括受理、处理投诉、申诉的程序。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权依据竞赛规则(条例)的规定,向承办单位、省级竞赛(联赛)管理部门、竞赛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提出投诉。 #
第二十九条:参赛学生发现违反比赛规定的行为,应向省级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或承办单位举报。省级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省级赛(联赛)管理部门失职、违规的,应向承办单位举报。全国赛(总决赛)投诉由主管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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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对提供证据的实名投诉,本规定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投诉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事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出具正式报告。投诉受理机构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 #
第三十一条 所有涉及学术竞赛投诉的书面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主办单位须抄送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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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可能受到处罚的违规或失职行为包括参赛学生违规行为、场馆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省级赛(联赛)管理部门违规行为、省级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违规行为、承办方相关人员违规行为。承办方必须在各学科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中对违规或失职行为作出定义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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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或失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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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赛学生、竞赛工作人员、省级竞赛(联赛)组织实施单位、承办方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或失职,由承办方依据竞赛章程(条例)或实施细则予以处罚,处罚方式包括取消竞赛成绩(资格)、停赛、取消竞赛相关工作资格、公开批评等。 #
2. 主办方不能因比赛期间的错误和问题而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参赛选手进行罚款。 #
3、省级竞赛(联赛)管理部门存在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承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联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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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办单位有集体失职行为者,主管机关除应予通报批评外,并得取消对主办单位之资助。
5、受处罚方可向其上级单位或者主办方申诉,主管单位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根据各学科参加国际竞赛邀请和国家外事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参赛队参加国际竞赛。各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如考试翻译、学生管理等)申请派遣观察员。派遣观察员人数及出访经费来源由主管部门确定。拟承办国际竞赛的学科可在承办工作开始前一年增派观察员。九、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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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各主题竞赛活动经费由承办单位筹措。经费的筹集和支出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各项竞赛活动的预算、决算应当接受国家有关审计单位的监督。 #
第三十六条 参赛学生应缴纳的费用由承办方根据竞赛经费筹集、支出情况,经公益性核算后确定。全国赛(总决赛)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向各省按照竞赛规程选拔的参赛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获得全国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和省赛(联赛)一等奖的学生收取获奖证书印制费。 #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财政性国家集训队专项经费由主办单位统一使用,专款专用。 #
第三十八条 国家集训队队员缴纳的个人费用由举办者根据训练工作收支情况合理确定。举办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国家集训队队员收取费用,不得以国家集训队训练的名义组织非国家集训队学员进行营利性的辅导训练、交流和比赛活动。举办者每年必须报送国家集训队训练费用计算依据和国家集训队专项经费决算。十、条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负责起草、修改。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当听取学科竞赛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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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各专业竞赛规程及条例由中国科协批准,由主办单位公布、执行。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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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