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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复习资料(二十三)

2010-06-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第一考试网

  摘要: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阅合同应采取要约(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要约可以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公共基础考试辅导: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阅合同应采取要约(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要约可以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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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事实问题)是合同生效(法律评价问题)的前提。无效合同(原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救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3.合同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因不可归责双方原因而使合同显失公平)。
  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详见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担保:见第八章四、担保法律制度)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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