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3

2011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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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内容: #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微、国歌。 #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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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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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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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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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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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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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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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
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
(1)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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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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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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