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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3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3-08-0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条按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追授与管理方法》,省人事厅《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方法》、《关于推进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的通告》和省卫生厅、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推行方法》,拟定本施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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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学分分类 #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

一、Ⅰ类学分 #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3、推广项目。 #

出席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追授Ⅰ类学分,以上三种项目中均包含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二、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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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评的学习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出进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专著、考察和考察报告、医学译文、单位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方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追授Ⅱ类学分。 #

第三条学分追授标准 #

一、Ⅰ类学分估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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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出席者经考评合格,按3小时追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追授2学分。每位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少于10学分。 #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出席者经考评合格,按6小时追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追授1学分。每位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少于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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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级推广项目按讲义的学时数每3小时追授1学分,每位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少于5学分;县级推广项目按讲义的学时数每6小时追授1学分,每位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少于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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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追授学分,每位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少于5学分。 #

5、省、市级学会举行的学术峰会,每天追授县级Ⅰ类学分不少于3学分。 #

二、Ⅱ类学分估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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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述评,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追授1学分,每年最多不少于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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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制订或指定的刊物、音像、光盘等方式的有关“四新”的学习资料,学习后经考评,按执委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追授学分。经各省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发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分(出席人员仅限省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这些学分每年最多不少于5学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少于10学分)。 #

3、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轮训)经考评合格者,每月追授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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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曾经出席卫生支农,援藏(援疆)医疗队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评合格者,视为完成曾经规定的25学分(不差别Ⅰ、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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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杂志上发表论文和述评,按以下标准追授学分: #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

(余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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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杂志10-8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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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国际标准增刊(ISSN) #

或国外统一增刊(CN)的杂志6-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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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杂志5-3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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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杂志4-2学分 #

内部杂志3-1学分 #

5、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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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曾经按以下标准追授学分: #

课题类型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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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

国家级课题学分 #

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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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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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版医学专著,每撰写1000字追授1学分。 #

7、出国调研报告、国内专题考察报告,每3000字追授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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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追授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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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堂、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天可追授主讲人2学分,追授出席者0.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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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天可追授主讲人1学分,追授出席者0.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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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项两项总计每年最多不少于10学分。第1项和第3-10项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委初审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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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学分要求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起码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相互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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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

一、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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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

每年起码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十年内起码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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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起码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年内起码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起码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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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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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差别Ⅰ、Ⅱ类学分)。在各镇卫生院执业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出席在职轮训每年起码应完成20学分(不差别Ⅰ、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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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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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差别Ⅰ、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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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领取和管理 #

一、国家级项目举办单位规避出席项目活动并考试(考评)合格者,核发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出品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并须同时加盖主办单位私章。 #

二、省、市级项目主办单位规避出席项目活动并考试(考评)合格者,分别核发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出品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须同时加盖主办单位私章。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对持有电子信息卡的学员使用电子信息卡登记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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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提供学员出席学习的有关记录,经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初审后领取学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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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领取和管理工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存在弄虚造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等状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全省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罚款。 #

第六条学分登记和考评 #

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委每年规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单据进行初审并登记到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已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管理系统初审记录,并将管理系统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档案复印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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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委每年须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登记到继续教育证书,认定学分完成状况,并加盖单位私章。 #

第七条每年5月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及登记状况的年审工作。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办公室推行,各省医疗卫生单位的验证工作由各省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安排。验证部委依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载的内容,检测完成状况,完成规定学分要求的,在证书的验证登记栏中加盖“完成”印章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验证部委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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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施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出台的《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追授和学分登记管理施行条例》(冀卫办字〔20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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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施行条例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执委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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