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相关意见

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社部办公厅印发通告,就《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征询意见稿)》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征询意见稿)》广泛征集相关意见。
日前,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通告,就《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征询意见稿)》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征询意见稿)》广泛征集相关意见。带你了解——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体制规定
(征询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强化对法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服药与强化药械品质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服药的安全有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械管理法施行细则》及职业资格机制的有关内容,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国家推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体制,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机制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还要提供法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法学技术人员。 #
执业药师中文译为:。
第四条凡从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搭载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兼任的岗位做出明晰规定。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席继续教育。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商会承当详细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出席实训培养。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省执业药师资格机制的新政起草,并根据职责分工对该体制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和药械监督管理部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机制的推行与监督管理。 #
第二章考试 #
第七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考试课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卷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出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普通高等高校法学类、中药学类学院硕士及以上文凭;具备法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学院硕士及以上文凭,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
(二)具备法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本科文凭,在法学或草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颁授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第三章注册
#
第十二条执业药师推行注册机制。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新政制订和组织推行,指导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药械监督管理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必须通过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分执业。 #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者,应当同时具有下述条件: #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
(二)知法懂法,违反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者,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药械监督管理部委发给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统一式样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只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必须及时代办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还要沿袭的,必须在有效期期满三十近日,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沿袭注册申请。沿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循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械品质负责、保证公众服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应当严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新政。执业药师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忠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规行为,向当地药械监督管理部委报告。 #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械品质的监督和管理,参与起草、实施药械全面品质管理及对本单位遵守规定的处理。 #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初审及调配,提供服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服药,举办医治抗生素检测及药械效果评价等临床法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药械经营企业必须在显眼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械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必须以显眼模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
执业药师执业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佩带工作牌。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药械监督管理部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搭载状况及其执业活动推行监督检测。 #
监督检测时必须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初审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必须对药械监督管理部委的监督检测给予协助、配合,不得抵制、阻挠。 #
第二十四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与药械监督管理部委按规定对其予以嘉奖和奖励: #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
(二)对法学工作作出明显贡献的; #
(三)向病人提供法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
(四)常年在偏远贫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的非法非法行为、接受嘉奖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械监督管理部委及时计入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计入全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搭载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省级以上药械监督管理部委勒令责令搭载。
#
第二十七条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委撤消《执业药师注册证》,十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租赁借出《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委宣布证书无效,勒令收回或则给予扣押,十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牵涉非法执业药师和非法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遵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必须如实上报,由药械监督管理部委依据状况给予处理。
#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其间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
第三十一条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有经理药师或经理草药师职称。
#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委进一步加强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三十四条台湾、澳门、台湾地区市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依照本规定申领。
第三十五条根据《人事部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机制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施行方法〉的通告》(人发〔1999〕34号)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根据本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方法
#
(征询意见稿)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总监部委会同药械监督管理部委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 #
第三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法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型。
法学类考试课目为:法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课目。
#
草药学类考试课目为:草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课目。 #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位课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中级职称的,可免试法学(或草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草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课目,只出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课目的考试。 #
第五条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出席全部课目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的考试。
#
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 #
第六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报名人员,根据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考,携带相关护照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核发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护照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第七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高校或则中考定点小学。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轮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也不得出席或则举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轮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轮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考试推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苛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机制,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第十条对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