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医疗保健服务管理方法 #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依据2009年2月13日《卫生部关于更改〈医疗保健服务管理方法〉第二条的通告》(卫医政发〔2009〕17号)第一次修订按照2023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更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方法〉等8件部委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执委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健服务,推动医疗保健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和《护士管理方法》,拟定本方法。 #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保健,是指利用放疗、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备外伤性或则入侵性的医学技术方式对人的外貌和人体各部位型态进行的修补与再塑。
#
本方法所称保健医疗机构,是指以举办医疗保健诊治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方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推行医疗保健项目的执业医师。 #
医疗保健科为一级诊治课目,保健内科、美容牙医、美容肌肤科和保健西医科为二级诊治课目。 #
依据医疗保健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保健项目推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保健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起草。 #
第三条凡举行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循本方法。 #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理全省医疗保健服务管理工作。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委(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委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
第五条申请举行保健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保健科室应当同时具有下述条件: #
(一)具备承当刑事责任的能力;
#
(二)有明晰的医疗保健诊治服务范围;
#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申请举行保健医疗机构的单位或则个人,应根据本方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和《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申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
卫生行政部委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欧盘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委应在核发保健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下一级卫生行政部委备案。
#
上级卫生行政部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委非法做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觉之日起30欧盘给予纠正或撤消。
#
第八条保健医疗机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委登记注册并荣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举办执业活动。 #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保健课目的,应当具有本方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及其施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条保健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科室举行医疗保健项目应该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
第十一条负责推行医疗保健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当同时具有下述条件:
#
(一)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备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推行保健内科项目的应具备6年以上从事保健内科或整容内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推行保健牙医项目的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保健牙医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推行保健西医科和保健脸部科项目的应分别具备3年以上从事西医专业和脸部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
(三)经过医疗保健专业轮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保健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不具有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保健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保健护理工作的人员中国医疗整形美容协会,应同时具有下述条件: #
(一)具备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
(二)具备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保健护理专业轮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保健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
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委核定并补办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保健诊治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
第十五条施行医疗保健项目应当在相应的保健医疗机构或开办医疗保健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
第十六条保健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科室应按照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委核定的诊治课目范围内举办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扩大诊治范围。 #
保健医疗机构及开办医疗保健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举行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保健项目。
#
第十七条保健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苛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医疗保健技术操作细则。 #
保健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委批准。
#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服务推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保健项目应当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施行。
第十九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施行治愈前,应当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愈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留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则限制行为能力人推行医疗保健项目。 #
第二十条保健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科室的从业人员要敬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况及病历资料。 #
第二十一条保健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错,要按规定及商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委。
第二十二条保健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科室应强化医疗品质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举办医疗保健诊治课目,不得举办医疗保健服务。 #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委要强化对医疗保健项目备案的初审。发觉保健医疗机构及开办医疗保健科的医疗机构不具有举行某医疗保健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告该机构停止举办该医疗保健项目。 #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商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委规范医疗保健服务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
第二十六条保健医疗机构和医疗保健科室发生医疗争端或医疗车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公布医疗保健广告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 #
第二十八条对遵守本方法规定的,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和《护士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九条内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癌症诊治过程中牵涉的相关医疗保健活动不受本方法调整。 #
第三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委应在本方法实行后一年内,按本方法规定对已开设的保健医疗机构和开办医疗保健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并再次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